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一定事由,当违约符合约定的事由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是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由此可见,违约责任的免除并非只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因此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么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否则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 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过其自行约定的条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同时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体现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此种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所以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免责条款。(www.xing528.com)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因此,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对人类而言,最宝贵和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的安全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最核心的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最重要的任务。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仅将使侵权法关于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性义务形同虚设,使法律对人身的权利保护难以实现,而且将会严重危及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表明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保护的地位。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