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这里的合同义务不限于主给付义务以及从给付义务,还包括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发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同时,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含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在学理上,违约行为也被称之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发生、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核心的,债权的实施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和情形而作出的分类。现实生活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在这里根据各类违约现象,违约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合同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以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导致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的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料。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的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www.xing528.com)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以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式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了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触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他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越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越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5.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也成为先期违约、毁约行为,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逾期违约,守约方享有选择权。守约方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也可以采取消极等待方式,待履行期限届满,追究违约方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实际违约行为包括以上我们提到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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