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违反有效合同义务为前提
首先,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必须先要对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以及存在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作出司法评价。其次,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www.xing528.com)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兼具惩罚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制裁等方式,它们均可以以货币来衡量计算。而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违约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具有一定的制裁性。
4.违约责任的相对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合同加以确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甚至可以约定免责事由。当然,承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减弱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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