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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的效力及其例外情况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混同一经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同时从债权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虽因混同而全部、绝对消灭,但有例外,即债权的存在如果有特别的经济意义的,债权债务虽归同一人,债权仍然存在。例如,无记名债权、公司债等证券化的债权,由于可以作为独立的有价物交易,自然不因混同而消灭。[4]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14]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混同的效力及其例外情况

混同一经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同时从债权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虽因混同而全部、绝对消灭,但有例外,即债权的存在如果有特别的经济意义的,债权债务虽归同一人,债权仍然存在。例如,无记名债权、公司债等证券化的债权,由于可以作为独立的有价物交易,自然不因混同而消灭。[15]

【注释】

[1]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2]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3]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4]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5]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6]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

[7]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www.xing528.com)

[8]韩松等:《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9]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10]韩松等:《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11]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1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1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14]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1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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