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一经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同时从债权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虽因混同而全部、绝对消灭,但有例外,即债权的存在如果有特别的经济意义的,债权债务虽归同一人,债权仍然存在。例如,无记名债权、公司债等证券化的债权,由于可以作为独立的有价物交易,自然不因混同而消灭。[15]
【注释】
[1]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2]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3]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4]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0页。
[5]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6]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页。
[7]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www.xing528.com)
[8]韩松等:《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
[9]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10]韩松等:《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11]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1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1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14]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1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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