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之后,即在债务人、提存机关及债权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
(一)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1.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当债务人的提存符合提存要求时,提存机关应当予以提存,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物。
2.提存人提存提存物后,提存人仅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如果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消灭。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也归于消灭,以及从债务如利息、担保债务等也归于消灭。(www.xing528.com)
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的风险、并取得孳息所有权。《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自债务人将提存物交付于提存机关,提存物的所有权则发生转移,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因而,提存物的风险转由债权人承担以及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据《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提存部门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提存物,除应负相应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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