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并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则为抵销权,其在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
1.双方当事人须互负债务。抵销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为目的,因此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为前提。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两个债均须为合法、有效的存在。任何一个债权为不法债权,如赌债,都不能主张抵销。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只要相对人以其债权与该不完全债权相抵销,应当允许。另外,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9]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须为同种类、同品质的标的。在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才便于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计算双方债务对等的额度,否则易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需求难以满足,甚至有失公平。(www.xing528.com)
3.双方债务须已届清偿期。只有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时,才能请求债务人清偿,否则意味着债权人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是与债的性质相悖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而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双方债务不得为不能抵销的债务。所谓不能抵销的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进行抵销的债务。[10]一般情况下,不可抵销的债务包括:(1)抚恤金、养老金、保险金等债务不能抵销。(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该损害赔偿义务,否则在客观上就可能产生债权人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不利于社会安定。[11](3)被扣押、冻结的债权因为其不能自由流转,权利受到了限制,不能抵押。[12](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因为其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力,但是其可以作为被动债权而实现抵押的效果。[13]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
1.法定抵销的方法。《合同法》第99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可见,抵销应当采取通知的方法,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2.法定抵销的效力。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只要依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生效。(1)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在债务不等时,数额较小债务消灭,数额较大仅部分消灭。对未被抵销债务数额,债务人仍应负清偿的义务。(2)抵销具有溯及力。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销时消灭,即抵销权发生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时,应当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而主张抵销的,应认为其已放弃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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