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的主体
1.清偿人
实施给付行为,并由此发生债消灭后果之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债务人是当然的清偿人,不以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作为前提。债务人为清偿时,是否须具备行为能力,应当依据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给付行为是事实行为的,债务人不须具备行为能力;当给付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债务人则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债务外,债务人的代理人是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债务人的委托代为履行债务的。代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债权人为给付行为,同债务人本人实施给付行为一样发生合同消灭的后果。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清偿人,只是第三人与代理人不同,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清偿债务。由于第三人的清偿是自愿清偿,债权人基于第三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以实现,也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也发生合同消灭的后果。
2.清偿受领人
清偿受领人是指有权接受债务清偿从而消灭债务的人。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在其受领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作为债权主体,当然有权接受债务清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为清偿受领人,如债权已经出质时,债权人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债权人被破产宣告后,便丧失对破产财产管理权及处分权,不得为清偿受领人。除债权人以外,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正合法收据的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等都可为有权受领清偿人。
(二)清偿的标的
清偿标的是指债务人清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依照实际履行原则,债务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完全的、适当的履行债务,才符合债的本旨。但是,债务人依据约定的清偿标的难以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也可以部分清偿或代物清偿。(www.xing528.com)
1.部分清偿
我国《合同法》第72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当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部分清偿。
2.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清偿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代物清偿发生清偿的后果,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须有代物清偿的必要或需要。
(三)清偿期限、清偿地
债务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内清偿债务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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