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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简明移转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该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被称为意定概括转让;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被称为法定概括转让。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可能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因而一般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简明移转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含义

《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该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被称为意定概括转让;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被称为法定概括转让。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表现形式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在转让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将要转让整个权利义务,因此只有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才可以转让权利义务。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可能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因而一般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2.当事人的合并与分立

当事人的合并是指在合同存续期间,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合并为一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分立是指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无论当事人的合并还是当事人的分立,仅针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

由于当事人的合并与分立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不需要当事人的协议,因此该形式被认为是法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www.xing528.com)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可准用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涉及合同义务移转的部分则可准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从权利或从债务的一并移转,抗辩权的随之移转等,也同样适用于合同的概括转让。

【注释】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2]龙著华、王荣珍:《合同法专题研究》,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4 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546页。

[4]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5]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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