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的概念和特点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故意实施旨在减少其现有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13]《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行为是否为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如果为有偿行为,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权人客观上实施了某种危害债权的行为,理论上称为“诈害行为”。[14]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财产的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仅仅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如无偿转让、放弃债权,而事实上的处分行为,如身份行为、债务人的不作为等不得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
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会使债务人资力减弱而无法满足债权。[15]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会减少其财产,但其尚存的财产仍足以清偿其债务,就不存在对债权的危害,也不会成为撤销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才享有撤销权。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进行交易时,明知或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但仍然进行交易。
依通说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撤销权是否须有主观过错为必要,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有所区别。
(1)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无偿行为,则不需考虑主观要件,只有客观要件具备,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并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偿行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财产支付了对价,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要考虑客观要件,而且必须考虑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的恶意包含了债务人的恶意和第三人恶意,只有两者同时具有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只有债务人的恶意而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撤销权成立但不能行使;而只有第三人恶意而无债务人恶意,撤销权则不成立。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由于债务人不当的处分财产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是多数人,则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每一个债权人独立行使撤销权。但无论由谁行使撤销权,其结果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
2.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时,债权人无法仅就其债权范围内的标的物部分行使撤销权,但可以就该不可分物整体主张撤销权。
3.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www.xing528.com)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但须将其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而不能优先受偿。因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一切费用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请求返还。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前并不是当然无效,但是一旦被撤销,该处分行为即视为自始无效。
3.对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受领的债务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益人支付的对价,得向债务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
【注释】
[1]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2]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8页。
[4]陈小君:《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5]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96页。
[6]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
[7]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8]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9]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10]王利明、房邵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11]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页。
[1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
[13]陈朝壁:《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89页;转引自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14]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15]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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