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 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该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7条第2 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善意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及撤销权。合同相对人在缔约后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个月内是否追认。法定代理人在该期限内未作追认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相对人撤销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撤销合同的效力。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法律利益的合同,由于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所害,就不应该使该合同无效。因此,《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利益的合同,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可以生效。
(二)无权代理人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未获授权的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过期,在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 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获授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从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然享有一定代理权,但却实施了超越该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过期后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明知自己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或者因为过失而不知道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而继续进行的代理活动。
由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可以通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予以修正。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不一定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都认为无效,无疑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因此,《合同法》第48条第2 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方面,代理人可以通过追认,从而使无权代理合同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确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另一方面,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https://www.xing528.com)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人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9]《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此规定,表见代理的代理人虽然也没有代理权,但以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行为人持有曾是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书、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有被代理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3.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4.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不存在过错。
(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可见,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的具有以下特征:1.无权处分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与所有权是一致的,但并非完全一致。如共有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单独以某一共有人的名义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例外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共有人之间的协议由某一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则不是无权处分。2.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处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例如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乙的字画出售给丙。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的,则构成了无权处分;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售,则构成的是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合同只有在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其权利瑕疵得以修复,合同因此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但在权利人不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得到处分权时,将涉及对于第三人的关系,即存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相对人已经根据合同取得物的交付,并且属于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形,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并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相对人没有取得物的交付,在物的权利人及时介入并宣告无权处分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可能再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在相对人已经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发生返还价款的问题,同时相对人也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果相对人为恶意,明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无权处分行为,则不能根据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即使物已经交付,其所有权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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