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某种生效要件,而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以后,但因为其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瑕疵,合同能否发生效力尚待确定。对该合同享有最终确定权的第三人被称为同意权人或者追认权人。追认权人作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能够使效力待定合同成为确定有效或无效的合同。
追认权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统称权利人)对有缺陷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权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它属于形成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确认,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在尚未追认之前,无权代理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该向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作出。一般追认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如果有权人自愿履行则视为以默示方式作出追认。第三人的追认应当是无条件的,是对合同全部内容的承认。如果仅承认合同的部分条款而拒绝其余内容,相对人同意的,则合同部分有效,而其余条款无效;相对人未同意的,则视为拒绝追认。权利人追认的合理期限是一个月,如果超期,则追认无效。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不确定的效力状态早日确定,法律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www.xing528.com)
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享有追认权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催告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的效力待定;2.要求追认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3.催告的意思必须向追认人作出。如果权利人经相对人催告后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是相对人在权利人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2.相对人需为善意;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默示不产生撤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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