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43 规定了四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23]而“恶意”则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24]其中,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是构成该行为的关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反复磋商谈判后仍未达成合意,除非能证明其中一方在谈判中具有恶意,否则不能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缔约过失行为。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的一个重要义务即是告知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订立合同,则属于欺诈行为。由于欺诈行为而致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欺诈人应当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 款规定,欺诈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同成立,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欺诈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基于欺诈订立合同,不论合同成立与否,缔约过失方均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谈判阶段,处于缔约的需要,权利人可能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知晓获得的信息为商业秘密,则对此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2条的这项规定是一项兜底性条款,是对举例不完全的一种弥补。在实务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较多,例如:一方未联系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一方未履行照顾、保护等义务,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等。此外,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注释】
[1]赵德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效力辨》,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3 期。
[2]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3]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4]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50页。
[5]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6]苏慧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2页。
[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12页。
[8]同上,第213页。(www.xing528.com)
[9]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8页。
[10]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2页。
[11]王利明、房邵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
[12]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7页。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14]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
[16]英国衡平法庭1892年判决的亨索恩诉弗雷泽案是运用这一规则的著名案例。在该案中,被告于1891年6月7日上午用电话向原告要约,以每所750 英镑的价格把一些房子出售给原告,当天,被告又将一份书面要约当面交给原告。其中写道:兹授予你在14日之内以每所750 英镑的价格购买这些房屋的选择权。8日上午,另一个人向被告提出,以每所760 英镑的价格买下这些房屋;这一请求当即被被告接受。8日中午,被告向原告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当晚8 时送到原告手中。然而,原告已经在8日下午3 点50 分从邮局发出了对被告7日的要约表示承诺的信件。被告接到这封信的时候是当晚8 时30 分。该法庭判决,原告的承诺一经发出便生效了,但被告撤销要约的通知在送达时才生效,因为合同已经在原被告之间成立。王军:《美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5页。
[17]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18]胡康生:《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
[19]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20]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21]郭明瑞:《合同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22]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2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24]王利明、房邵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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