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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限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在要约生效之前,宣告取消要约。(二)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承诺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由于撤销要约的时候,要约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为保证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限制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在要约生效之前,宣告取消要约。要约的撤回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为要约是要约人自愿做出的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尚未生效之前,也允许要约人取消发出的要约,这样就可以使当事人更能周全的处理其事务。由于撤回要约的法定条件是在要约生效之前才能实现,实际上是抵销了要约的约束力,从而对受要约人的利益不会有任何损害,因此,各国法普遍许可要约人撤回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也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实际上,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承诺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各国法的规定却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如《日本民法典》第521条规定:“定有承诺期间而为的契约的要约,不得撤销。”第524条规定:“未定承诺期间,向隔地人所为的要约,要约人在受承诺通知的相当期间内,不得撤销。”而英美法原来就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所以在受要约人未承诺前,要约人可以随时取消要约。对于两大法系取消要约的不同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中的观点,在第16条中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如果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得撤销。”我国《合同法》则借鉴了该经验,一方面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另一方面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销要约的时候,要约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为保证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除了撤销要约需要采用向受要约人通知的方式外,《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情形,则要约不得撤销。(www.xing528.com)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异同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旨在取消原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要约的撤回是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则是使生效的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第二则是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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