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约束力,是指符合所有构成要件的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一)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涉及要约于何时产生法律效力。具体来看,因要约的不同形式而生效时间有一定的差异。
1.对于口头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开始生效。
2.对于书面形式的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的“到达受要约人”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即视为到达受要约人,如受要约人的邮箱或受要约人的门卫室等等。根据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网络化的特点,《合同法》第16条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到达时间作了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如果以行为作出的要约,自要约行为作出时生效。如出租车亮空车灯。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包括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也不得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要约具有这样的约束力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要约得以承诺的基础,同时,这也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交易的安全。
2.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际约束力或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时,受要约人即可取得对要约承诺的资格。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依照某项指令性计划提出的要约,供方不得拒绝承诺。因为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承诺是法定义务。[9]
(三)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约束的期间,也称为承诺期限。关于要约的存续期间一般由要约人决定,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时间。但是,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则应区分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10](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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