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邀请的含义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对于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意思表示说,如《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是事实行为说,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要约邀请为事实行为,并非意思表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5]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6]不论哪种观点,均认为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合同法》第15条持意思表示说,但王利明教授对该条理解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之表示”,而不能将要约邀请理解为意思表示。[7]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企图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因此,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8]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在实践中极其复杂,根据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根据当事人的目的来区分
要约是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而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要约邀请人希望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当事人使用的措辞加以认定。如当事人在其所作出的订约提议中标明“仅供参考”或者指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提议的约束,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如果使用“我愿意……”、“我请求……”等措辞,则应当认定当事人的意图是发出要约。再如某商店在橱窗里展示的商品,如果该商品注明为“正在出售”且标明了价格,则该“正在出售”视为要约,如商品标示的是“样品”,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www.xing528.com)
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含有决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例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低价将我的自行车卖给你,你是否想购买”,由于该提议中没有明确的价款,则不能认为是要约,而仅是要约邀请。对于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3.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例如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管理通常是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再如,由于当事人之间多次从事某种商品的交易,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则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4.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区分
如《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视为要约。”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值得注意的是对悬赏广告属要约或要约邀请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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