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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及特殊情况分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确认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特定合同性质,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及特殊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的标准。[1]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成立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合同,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再如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效力仍处于待定的状态。因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毕竟属于不同的概念,具体的来说,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

合同是缔约各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不同利益的缔约当事人。而缔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合同主体,也可以是合同主体的代理人。因为缔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对于缔约当事人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因为缔约能力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二)缔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即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不过,当事人不必要面面俱到,只需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所谓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这一条款并非强制性规范,并不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包括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因此,确认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特定合同性质,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www.xing528.com)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根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经的两个阶段,这也是由合同行为的性质,即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决定的。如果合同只停留在要约阶段而没有经过承诺阶段,就根本成立不了合同。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因此,即使该合同的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则仍然处于订约阶段,合同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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