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与对方善意协作,切实履行义务,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而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16]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助的附随义务,积极合作,以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约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在行使中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中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www.xing528.com)
4.合同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各种必要性的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忠实义务等。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明辨是非,确定责任。
此外,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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