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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渊源及其对交易习惯的法定保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的渊源是指合同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形式。在宪法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则成为了合同法的渊源。而民法是合同法的母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是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因此,规章中有关合同的规范亦属于合同法的渊源。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法将交易习惯确定为填补合同漏洞的标准。

合同法渊源及其对交易习惯的法定保障

合同法的渊源是指合同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形式。我国合同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不仅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民事立法准则,而且直接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宪法中,与合同相关的内容则成为了合同法的渊源。

2.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中,《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民法是合同法的母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是合同法的重要渊源。

3.《合同法》

《合同法》是专门规范合同法律关系的立法,是我国合同法的最主要渊源。

4.其他民事单行法

在我国有许多民事单行法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则,构成了特定合同类型的法律渊源,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9]

5.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国务院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是法律渊源。[10]因此,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的规范也成为了合同法的渊源。

6.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章。规章虽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但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参照规范。因此,规章中有关合同的规范亦属于合同法的渊源。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本不享有立法权,但针对立法的不完备,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文件,这些解释已远远不是被当做普通司法解释看待,而是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在实践中被作为法律渊源援用。[11]其中有关合同法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等都是合同法的渊源。

(三)民事习惯

习惯是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从的行为规则。在我国《合同法》第61条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法将交易习惯确定为填补合同漏洞的标准。[12]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以看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使用,但如果该条约我国作出了保留的声明,则保留的条款不得适用。在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法上被接受为法律的通常做法。《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不同的,国际惯例的效力低于国内法,只能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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