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判,关系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司法体制内,疑难案件还产生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法条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争论,司法能动与权力分立的冲突,稳定与创新的平衡,发现权利与创设权利的界限,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疑难案件的解释关系到法律体系的张力,也是法官职业能力的检验。疑难案件因为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裁判结果因而对于社会价值的引导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不过,“案件是否疑难”这一前提性问题是在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争论过程中经常被忽略的。在大多数可被称为简易案件的情形中,立法和司法维持着理想的平衡。创设法律是专属于立法者的权力,无论从政治意义还是理性层面上都是如此。政策与法律产生于社会各种利益的博弈。立法者在制定一项新的法律时,需要充分了解事实,兼顾各种价值,听取不同声音,进行利弊衡量。立法行为因而需要较长的周期、广泛的公众参与、充分的辩论以及民主的决策。司法受制于特定的时空,在具体的个案中仅能对特定的事实和行为进行定性,缺乏由此及彼的基础和正当根据,甚至也无必要性。特定疑难案件的处理,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阐释事实和行为的方式,赋予其特定的意义和价值,进而确认行为的“应当”,使之具有一般意义上“规范”的含义,但其更多的是传递一种“发现”权利或法律的程序和方法,即如何根据经验和理性对蕴含在自然与人类社会中的“规律”进行认知,将蕴含在法理中的“事理”明确地上升为规范。作为一种问题解决的思路,这一程序是被界定为法条主义还是后果导向方法,是“发现”法律还是“创设”法律,对于案件解决以及司法体制的构建来说,并无较大意义。
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案件审判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其法理本质是正义的认知和价值的共识问题。司法判决为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的目标。近年来,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受到非议,一方面是由于司法事实和媒体事实在公众面前呈现差异,一方面也产生于司法机关在案件的论证上缺乏严谨与细致。“疑难案件出坏法”的西方法谚道出司法审判的两难:是严格按照法律作出判决但可能遭受公众非议,还是根据司法裁量权突破现有规范但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和精确性为代价?换言之,适用“实在”的法律还是“应然”的法律,这一问题已经走出理论范畴,进入司法视野。在学者还在热衷于讨论要不要赋予法官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已面临来自于体制内部和社会外部的双重约束。错案追究制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无异于悬在法官头上的利剑,使其在疑难案件中既不敢“越雷池一步”,也不能“中规中矩”。(www.xing528.com)
可见,尽管政治考量因素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会成为隐性的机制约束法官的审判行为,但突破案件的既有规范限定,从更深层次、更基础的事实属性和行为理性角度去论证和构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既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法官在“忠于法律”和“适度创新”之间维持平衡的关键。据此,可以在判决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间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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