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越是接近最深的层次,断裂也就随之越来越大。[1]
——福柯
学科和方法的分化导致知识体系断裂加深。随着社会结构的多维化发展,各个学科在社会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开始以特定视角为关注对象,既缺乏必要的联系,也缺乏对自身地位和对其他学科价值的关注。这种情形或者表现为唯我独尊式的自说自话,或者表现为在借助外援方面的力不从心。着重于技术实效的自然科学研究对于整体和系统社会结构以及人类情感的缺乏关注,导致好的技术可能被错误的决策应用;着重于行为表现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对规范和价值的功利性处理方式,存在“效率至上”或“存在即合理”的工具理性之弊端;着重于规范解释和价值分析的法学与社会学研究对事实和行为的疏忽,在疑难案件中脱离对现实问题的关注,自我沉浸在法律规范所预设的行为假设和价值预设中,最终导致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实效减损。
疑难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判,关系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当疑难案件发生时,是应该根据法律推理还是政策,是论证权利还是根据社会政策,是规范导向还是结果导向,是个案考量还是集体效用,是创新还是沿袭,是找法还是造法,是注重过去还是展望未来,是忠实立法还是自由裁量,这些对立统一的问题,贯穿了疑难案件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和视角。
在法学上,疑难案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法条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争论,司法能动与权力分立的冲突,稳定与创新的平衡,发现权利与创设权利的界限,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疑难案件的解释关系到法律体系的张力,也是法官职业能力的检验。疑难案件因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裁判结果因而对于社会价值的引导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信息时代,多样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相互碰撞,使得价值主张的分歧成为社会分裂的根本因素。如何通过法律解释,将法律条文对社会生活的规定有效地阐释,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避免疑难案件的裁判被舆论主导,或成为政策的产物,或完全置不同声音于不顾,需要通过司法将规范、事实和价值三要素整合到裁判的法律推理中。基于不同视角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果贯通规范、事实和价值三要素,将事实置于规范的定性中,将规范放在事实的检验上,将价值作为完善规范的标尺,则在相当程度上可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www.xing528.com)
试图将法律解释问题,哪怕是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统一在某个理论下的愿望在某种程度上有点野心勃勃或不自量力。历史上,人们将追求普遍性、永恒性和必然性的科学的努力称为“形而上学”。然而,一般认为,在康德之后,就没有什么“终极性”和“整合性”的形而上学思想。[2]由于知识的分化和社会领域的具体化,普遍性的知识越来越难以为具体领域的生活提供指导。哲学无法概括(解释)出一切生活世界的现象。
人类的行为无限多样,其产生的效果也是纷繁复杂的,试图一劳永逸的全部收集并精确地分类,显然已经超出人类的能力所及。然而,正如人类社会处于不断发展中,人对世界的认知和改造也始终处于前进过程中。常见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往往最先被充分认知,因为其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频率较高,因而更有精确认识的价值;偶发的、特异的行为一般随着交往的逐渐深入而暴露其游离规范的属性,所以更适合结合具体的场景加以认识。因而,各种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分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提供了关于世界的普遍性认识,而在于其是否忽略了某个视角或方法。成熟的学说(即便有的仅涉及特定视角)总是在捍卫自身的学说和批判其他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他学说的解释力也有相当的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其他学说的效力。分歧的关键在于,待解决的问题中,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导致现代学说价值取向分歧的根本原因。
疑难案件的出现使法官陷入两难:是严格依据规范作出裁判,偏重司法的“形式合理性”而罔顾案件的实质正义,还是在价值和道德的引导下,追求司法的“实质合理性”但牺牲法律的稳定性?这一问题在理论上集中表现为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两种裁判方法的对立。
疑难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价值判断。然而,价值具有主观性,人们充其量只能为疑难案件提供相对正确的解决方式。这显然与现代司法对法律确定性的目标追求相悖。因而,围绕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稳定性与发展性、法律阐释与司法造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目标,形成了以法条主义和后果导向为代表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欠缺明确的规范时,前者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案件裁判的依据,通过诉诸法律的基本原则、目标、宗旨等“广泛意义上的法”来获得判决;后者以法官头脑中的公平和正义观为指引,通过论证和分析案件的事实属性和行为理性,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主体的责任,形成案件解决的规范。
法条主义方法以规范为逻辑起点,通过规范预先设置的事实属性和行为价值来进行三段论式的适用;后果导向方法以价值为逻辑终点,对事实和行为的分析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或从哲学社会学的感官需求出发,或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视角切入,得出事实和行为理性背后的规范。两派学者长期以来形成了论战,法律现实主义学者批评法条主义方法的僵化与保守,罔顾案件的实体正义;法条主义学者则批评后果导向在价值选择上的功利主义,以案件可欲效果来决定规则的适用,最终导致法律沦为政策的工具,或被舆论所左右。论战虽然各执一词,并极力批评对方所持立场,但在疑难案件中,法条主义方法在处理结果上通过“原则”等制度向实体正义靠近,后果导向方法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事理”和“法理”来定性事实和行为以符合“法条主义”的形式合理性,都显示出双方在兼顾正义问题上的不同面孔。实际上,法条主义、后果导向的解释方法虽被视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法律解释学上的分歧,但二者如果统一在事实、规范和价值三者的解释上,则是殊途同归:或者根据规范来审视事实和行为,或者从行为和事实中得出规范与价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