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48]是2007年南京市发生的一起因路人跌倒致伤引发的纠纷。伤者徐某某主张受到彭宇冲撞,彭宇则否认两人相撞的事实。法院作出判决,“从常理分析”,二者存在相撞,但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由彭宇承担40%的损失。判决作出后,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社会公众或选择相信彭宇是见义勇为,或对于以“公平责任”作出判决不能接受。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则认为应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判决徐某某举证不能而败诉。该案判决后,社会关系一度被认为受到该案的影响。在“小悦悦案”等一系列案件中,路人的冷漠被认为是彭宇案判决导致的社会道德滑坡的表现。“扶老人险”的营销、“老人跌倒扶不扶”的议论、原卫生部《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出台等一系列社会反应表明,彭宇案对于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切实存在的。
时过十年,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刊出一篇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文章指出,“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碰撞”。文章认为,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受彭宇案判决的影响,因而澄清事实有利于鼓励人们在类似情形下“见义勇为”。最为重要的是,文章同时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似乎是对十年前被认定造成道德滑坡的判决书的“平反”。
与此前判决书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根据社会情理”“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广受诟病的措辞相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以“构成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等表述为彭宇案的判决进行背书。这一事件引发系列问题:如果我们重新评估该案判决,是应当建立在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还是应当建立在证据效力及其对事实证明程度的“优势证据”的基础上?“从常理分析”等用语是否是法律推理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优势证据”的另一种表述?如果“优势证据”不能如此表述,那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被社会公众理解?(www.xing528.com)
跳出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文章的基调,在已有的证据基础上,彭宇案应当如何裁判才能既经得起法律领域的审视,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取得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消除彭宇案的影响,不是简单通过还原事实就能达到的,倘若事实真正能够还原,从该案判决所产生的影响来看(无论是判决本身质量问题还是社会舆论的解读问题),此种“迟来的正义也为非正义”。如果十年前的判决书能够将纠纷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且判决能够较少引起社会争议,彭宇案的判决就会成为构建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标尺。本书试图对彭宇案判决作出后各方的评论进行梳理,从当今社会人际关系的现状出发,从注意义务的一般法律原则出发,对路人或邻人行为的交往理性进行分析,提出在类似疑难案件中,如果不能还原案件的真相,应当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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