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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同及其在行为选择中的影响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涉及的是身份“同情”的道理。对于没有经历过的身份,通常无法在相同的场景下作出理性的判断。即如果存在某种可能,如发生损害、特殊服务提供等,人们对此愿意支付的金钱,作为某一行为的价格。[43]然而,“愿意支付”作为行为选择的方法存在着缺陷:不同身份、知识、地位、财产状况的主体对于WTP的认识不同,关于行为选择的社会调查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

身份认同及其在行为选择中的影响

“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涉及的是身份“同情”的道理。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和实践经历中,个人的主体身份和社会地位不断发生改变。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经历:家庭中的被抚养人身份、学校中的学生身份、家庭中的夫妻身份、工作中的职员身份、家庭中的扶养人身份,等等;当个人参与到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便具有国家中的公民或官员身份、公司或企业中的投资者或管理者身份、特定群体(工作单位、居住区域、家庭成员)中的精英或普通人身份,等等。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在很多情况下是另一个更大的主体,如国家、工作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家庭、社会团体等。这些主体的构成及其运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成员的行为模式甚至价值观。因而,对社会性主体的法律规制,在国民的素质和文化教育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主体既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适用、法学研究和法律学习的基本对象。在部门法视角下,民事主体、刑事主体、行政主体、诉讼主体、经济主体等在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建构下,在行为方式、价值认同、立场选择等方面逐渐被制度化。在法律建构的主体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其他主体,其行为和意志尚未被明确赋予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如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同性伴侣等。而在另一些层面,在制度制定之初,根据主体间关系将主体假设为个别主体与集体主体、理性主体与非理性主体、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善主体与恶主体等,则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设计,并进而对主体的行为和性格产生影响。(www.xing528.com)

对于没有经历过的身份,通常无法在相同的场景下作出理性的判断。例如,经济学上以“愿意支付”(WIP)来分析行为选择的理性。即如果存在某种可能,如发生损害、特殊服务提供等,人们对此愿意支付的金钱,作为某一行为(保险、服务)的价格。[43]然而,“愿意支付”作为行为选择的方法存在着缺陷:不同身份、知识、地位、财产状况的主体对于WTP的认识不同,关于行为选择的社会调查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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