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认识自身行为合理性的方式有两种主要的途径:一是通过学习,二是经历。身份的转变是对行为合理性认知改变的重要途径。身份的认识往往是相对而生的。“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一个人对自身的身份缺乏认知,是因为不具有从对立立场思考的条件。因此,一个人对子女身份(如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的认知,是在其成为父母之后产生的;对下属身份的认知,是在其成为领导之后产生的;对消费群体身份(如消费倾向、消费习惯)的认知,是在其成为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后产生的……因此,经历不同的人生可以使人更加成熟,更具理性。
除了与职业相关,一些行为认知也与专业或某些具体领域的知识相关。人的一生精力有限,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去尝试所有的生活方式,通过阅读并理解不同的人在各自不同的生活中的所遇、所感和所为,是认识行为正当性的另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主体的经历是价值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对行为正当与否的准确认知,最适当的方法是设身处地地体验。当然,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人们还可以通过学习来了解其他领域的行为来认知其价值倾向。行为法律分析的任务是探求实际的(或假设的)人类行为对于法律的意义。[41]
尽管如此,经历的不可预设性,使得没有绝对相同的体验和社会实践。拉兹曾说,先做律师再做牧羊人,与先做牧羊人再做律师,对这两个职业的认知是不同的。身份相关的事物赋予不同主体特定的意义。[42]人们并不是处于无知之幕中,更无法成为完全的理性人。身份和地位影响下行为的非理性是决策的常态,试图在同等身份和地位来实现理性行为的做法,最终只能是将少数可能的“非理性”声音湮没在多数的“理性”决策中。西方国家法院判决附带的“不同意见书”在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www.xing528.com)
【“不同意见书”的司法作成】不同意见书(dissenting opinion,或dissent),法律术语,源起于英美习惯法,是指一种由法官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当某个法律诉讼案件进行判决时,某位或某几位法官,不同意法庭上多数法官提出的主要意见书(majority opinion)时,他们可以自行列举自己不同意的理由,写作不同意见书。当不是指一个法律判决时,也可以被称作“少数报告书”(minority report)。
不同意见书不是判决结果,它将不会成为遵循先例,或成为判例法的一部分,但是它们被视为是具备建议性质的法源,当争论法院的判决是否应被限制或推翻时,可以供其他的法官参考。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以前的不同意见书可以用来推动法律的变化,一个后来的案件可能会撰写一份主要意见书,引用以往不同意见书的法律规定。不同意见书可能会因为数种原因而被多数人所不同意,如对判例的不同诠释,使用不同的原则,或是对事实的不同诠释。其与主要意见书同时撰写,且常被用来质疑主要意见书背后的理据。部分不同意见书是一种选择性不同意的不同意见书,特别是与主要判决的一部分意见不同。在因为存在许多的法律主张或综合案件,而需要许多部分的判决时,法官可以写一份“部分相同和部分不同”的意见书。在某些法院,例如美国最高法院中,主要意见可能被以数字或字母的方式分成几部分,这使得撰写“部分不同意见”的法官可以轻易地看出他们加入了哪些主要意见,而哪些没有加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