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的尊重本质上表现为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以及对他人行为方式的认同。国别差异、地域差异的本质是价值差异。将不同区域的主体贴上各种性格标签,进行地域歧视,不过是放大社会文明的冲突。
“尊重”一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几乎没有出现。其结果是,尽管法律规定了从生命权到隐私权等庞大的权利体系,并通过规定权利的内容、实现方式和侵害救济等来予以保障,但对于权利的相对人来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像是仅对其设置了消极的不侵犯的义务,而没有给出对这些权利加以尊重的理由。尊重每个个体,是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尊重作为权利的基础,义务的遵守就是被动和被制裁威慑的。
(一)自治的价值
人类自身的价值源于个体的自信与满足,其主要来源于三个领域,即自我评价、家庭评价与社会评价。自信的情感源于主体的自我认同和评价。作为价值的一种,这种评价同样产生于对比。当主体通过与他人在某些方面的对比,长相、身体、才智、物质、语言、知识、技能、品行等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势时,自信感由此而生。以屈服、金钱、讨好、巴结、权势所换取的社会评价是短暂的,而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要远高于该资源投入其他领域的所得。个人如果想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除非是拥有一目了然的优势(如长相或身高等),否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去证明自己,获取一定范围的社会评价。个体当然可以不顾社会评价,而在智力、技能、品行等方面取得相当的成就。然而,如果这些成就不能带来更多的价值追求,主体便会在价值比对中产生心理失衡。
既然自信所需要的价值多产生于社会评价,人就无法完全生活在孤立隔绝的社会环境中。相反,人需要通过语言、知识甚至金钱积极地去换取有形或无形的社会评价。在个人所处的社会中,家庭和社会的评价对于主体的自信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来源于家庭的评价在价值类型和价值持续需求的满足上输于社会评价,但在价值稳定上胜于社会评价。诸如“七年之痒”“审美疲劳”等现象均是家庭价值供给不足的结果。社会评价提供了家庭所无法给予的诸多价值,包括人在专业领域的技术与技能价值,人在社交领域的才能等。并且,由于社会评价对象的广泛性与变动性,不同渠道的评价为主体提供了长期的、持续的、变化的满足。因此,在家庭和社会两个领域的价值评价系统中,成年人的家庭评价的重要性会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尤其是在子女出生之前以及子女成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社会评价的重要性在此期间不断增强,直到主体退休并回归家庭。并且,在这一阶段,随着人的衰老,关爱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价值的重心重新回归家庭。家庭价值认可的递减性、稳定性和社会价值认可的新奇性、变动性在主体的价值需求中,始终是矛盾的统一体。重要的是,很多技能是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并获得持续发展的。如果脱离社会,相应知识和技能就会贬值。个体在社会评价中所获得的自信与满足与其参与社会交往的程度有关。
丹麦哲学家克尔凯郭尔认为人生有三种不同的形式,或称为阶段,即审美阶段、道德阶段和宗教阶段。个人随着认识的深化,可以从较低的阶段跨越到较高的阶段。但也有很多人终生处于同一阶段。那些生活在审美阶段的人的信条是“活在当下”,他们会抓住任何享受的机会,“好”即意味着美,满足或愉悦。这类人完全生活在感官世界中,沦为欲望和情感的奴隶。任何烦恼的事都是“坏”的。生活在审美阶段的人容易经历忧虑,或产生恐惧以及空虚感。不过,忧虑同时也是积极的,它使个体处于“外部情势”中,有助于其跨越到更高的阶段,但能否发生跨越则取决于个体的自我选择。道德阶段表现为道德选择的严肃性和持续性,个体主动选择根据道德法则去生活。在此,具有意义的事并不是你所思考的是否正确,重要的是你选择了对是非持有一种观点。道德阶段由于过于严肃,即便是高度尽职的人也会最终厌倦总是专注和谨慎,因而许多跨越到道德阶段的人后来又重新回归到审美阶段,另一些人则跨越到宗教阶段,他们选择了信仰,以及选择了责任的理性召唤。克尔凯郭尔称这是救赎的唯一道路。
主体能否得到尊重,在自我评价、家庭评价与社会评价中获得情感满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自治。而主体的自治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体现。拉兹认为,个人自治的最高理念是个体可以自主决定其生活。[16]德沃金提出,自治是个体的第二序列能力,用以反思其第一序列的喜好、欲望、希冀等,并根据这一更高序列的喜好和价值对这些价值予以接受和改变的能力。[17]主体所实施的特定行为和决策具有自我界定和自我建构的作用。此类行为对于“我是谁”这一哲学问题具有形成性意义,从而有助于个体的特征和属性的形成。这是个体身份的自我形成途径之一。自治的意义在于自我主权、自我建构、自我塑造、自我界定、自我决定生活和身份。[18]
(二)依附的价值
启蒙思想家认为,社会关系是一种契约或社会连带。独立的个体之间通过各种契约相互联系:家庭的、社会的、国家的。拉兹则将这种社会关系进一步还原为“依附”关系,即事物或人对于我们的价值在于依附,包括其客体的属性及其与我们的关系,这使他们在我们的生活中具有独特性,或者是事实上的独特性,或者是规律上的独特性。[19]生命的意义在于依附,包括对人的依附、对事物的依附。依附产生价值。希望和喜欢的人更长时间地相处,希望更长时间地过着期望的生活,是人生存的动力和对死亡恐惧的缘由。我们对家人、邻人、朋友、单位、社会、国家的依附,是社会关系运行的基础。不过,随着个人自由程度的增加,对物质的需求反而减少,直接造成了以依附为基础的价值观的瓦解。
社会关系维系的关键,是主体间的价值共识,而非物质或精神上的依附。友情、亲情、爱情无不如此。这种认知是解决诸如婚姻、家庭、雇用、归属等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简单的社会关系容易维系,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维系不仅关系到主体间的利益,更与其在价值上的认知相关。不过,价值共识并非价值观的完全一致,而是关于客体或主体是否具有满足特定需求的价值的一致。主体间对价值的认知差异,使分歧在所难免。但“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采取情感功利主义的态度,分类管理不同的朋友,从中获取不同的情感需求,并注意保持克制,分清话语场合,不在相异群体中展现所谓的个性,并根据不同朋友的个性而展现自身的情感,则可获得交往的理性与成熟。(www.xing528.com)
主体间的价值共识,在普遍层面上是难求的。我们大多只能在不同的主体间获得个别的价值共识。例如,A从B那里获得自在,从C那里获得关心,从D那里获得高雅,从E那里获得激情。在多数时候,人们有认知新事物的冲动。当原有的熟知的人或事物所能提供的价值无法再唤起主体更多的兴趣时,主体就倾向于去探寻其未曾体验的新价值。提升自己的最终目标是体验新价值,或者使自身具有某种吸引他人的新价值。喜新厌旧是人的本性。人所喜欢与厌恶者,乃新旧价值。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的价值有哪些?安全、自由、信任、幽默、惊奇、给予、激情,其中的一些价值对某些人而言可能格外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满足于一生或特定时间。“一见钟情”无非是遇到自己所欣赏的哪怕是极为特殊的价值;“七年之痒”或许是共同价值的开发遭遇瓶颈;婚外情在本质上是个体寻求新价值的刺激。社会关系中,一种价值需求容易满足,要想同时在一个主体或客体上获得多种价值就相对困难。所以人在情感中总是倾向于自私和不满足,这是人类不幸福的根源所在,但在人类改造自然方面,则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正是因为对生活的不满足,才使人们不断创新,改变世界。拉兹说,我们所依附的事物的价值解释了其对于我们的价值。其价值使得我们对其依附是明智的。[20]
【生命价值有法律上的优先次序吗】“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这道千古难题被搬上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考察“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在母亲和女友同时处在危难当中,不管选择救谁都不构成犯罪,为此试题中甲为救女友而没救母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对近亲属包括母亲在内有救助义务,但是法律未规定当近亲属和其他的人同时遇到危险的情况下一定要救近亲属,因为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在两者只能选其一的情况下,不管选择救谁都会造成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不会因为救了女友或者路人而没有救近亲属就构成不作为犯罪。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则认为,如果母亲和女友同处在火灾之际,你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则构成不作为犯罪。认定未救母亲构成不作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子女对母亲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依据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救助父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女友不在其列。
然而,该题目本身就存在争议,一方面生命权是平等的,鲜活的生命都需要被尊重。另一方面,刑法上存在着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甲或许因先前行为(如将女友带回家居住)产生了某种作为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在判断“能够救出却未救出”方面,既涉及客观情形的认定,也涉及对主体施救能力的主观推测。
在诸如此类的疑难案件中,价值选择显然是困难的。法条主义的解释明显表现出在论证上的独断与苍白。基于价值生成原理和程序的“结果导向”法律解释,主体在情感上既可避免法律的道德绑架,也可获得内心的自治。拉兹曾在《价值、尊重和附属》中论及上述情形,“房子着火了,你的爱人在一个房间,另有人在其他房间,你冲进去救出你的爱人。要证明行为的正当性,你的理由必须是:这样做不仅可以挽救一个生命,而且也挽救了一个有价值的关系,一个有价值的依附”。[21]个体是否获得情感上的独立与自治是家庭、婚姻关系的价值基础,是剖析相关社会关系的“自然法”方法。
【何谓“合法”的价值依附】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琐事长期对儿媳赵某(殁年33岁)不满并怀恨在心。2015年夏天,张某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公园锻炼时认识被告人赵某乙,后多次向赵某乙提出雇凶捅刺赵某。2016年2月初,赵某乙将被告人赵某甲介绍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出资15万元雇用赵某甲用刀捅刺赵某,后张某某带着赵某甲到现场踩点,并按照赵某甲、赵某乙的要求提供了刀具、手套等作案工具。
2016年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持刀的赵某甲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某某新村36号楼2单元楼下,趁被害人赵某出门上班之际,由张某某将赵某骗至一楼架空层处,赵某甲上前持刀捅刺赵某腹部后逃离,张某某随后继续用刀捅刺赵某,致赵某腹主动脉、下腔静脉、肝脏被刺破而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后将赵某拖至该架空层西侧用废弃门板掩盖,并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庭审中,张某某交代,其雇凶杀人的最直接动机是因为看到儿子、儿媳恩恩爱爱的样子,认为是这个女人抢走了自己的儿子,由于嫉妒心理,才雇凶杀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雇凶杀儿媳的婆婆张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分别为张某某提供实施“杀人服务”及“雇凶中介”的被告人赵某甲及赵某乙,也因同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8年。在本案中,受害人丈夫(被告人张某某的亲生儿子)也以家属的身份,与儿子及丈人、丈母娘一起作为原告,向包括其母亲在内的3名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该诉请同时也被法院支持,法院判令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其中婆婆张某某承担3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分别承担17万元与3万元。
在本案中,张某某雇凶杀人的最直接动机是因为自身所依附的价值——母子亲情——在儿子结婚后降低。其价值依附的偏执以及欠缺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导致其雇凶杀人的根本原因。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应通过司法论证强化生命价值的意义,并着重对价值偏执这一犯罪原因进行剖析,以此昭示畸形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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