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的价值认知具有特殊性,或者与社会公众的价值接近,或者与之相悖。对于何种价值属于正当价值的认识,往往涉及价值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争。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哲学用于解释世界、主体、行为的视角和方法,即何种事物、何种主体认知、何种行为会被视为具有普遍性或特殊性。它暗含着普遍与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普遍性的事物往往被视为容易为多数人接受的事物,普遍性的行为被作为社会准则和价值标准,个体由特殊性向普遍性过渡,就是逐渐成熟的过程。普遍性在传统的哲学中难以证明。逻辑与经验由于教育与阅历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少数人才能具有。现代社会,随着科技与统计方法的精确性,加上网络社会带来的信息便利,人们对普遍性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
任何普遍的价值都产生于差异价值的相互协调。多元化价值主张是避免价值观至上的唯一途径。价值差异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源于通过价值差异,对业已被接受的普遍价值进行修正,使其具有自省的“源头活水”。虽然价值差异导致接受主观主义或情感主义,或对道德产生影像式的理解,但价值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作为一种调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拒绝价值普遍性的主张。[15]
(一)人与自然的价值调和
价值首先产生于心理对外界和自身的反省。人在与自然和社会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产生是非对错的价值认知。例如,就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言,古代人狩猎,当不小心踩到枯枝吓走猎物时,就产生了关于自身行为与外界事物关系的“应当”;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当特定行为产生一定的后果时,如抢夺行为遭到族群的反对,就产生了关于行为的“应当”。这或许是人类道德的起源。当人们就下次狩猎时的经验作出各种不同的反思时,就形成了关于“获得猎物”这一事实与“狩猎行为”之间的“应当”的观点。这些观点可能存在分歧,例如,有人会认为应当和猎物更为接近,有人认为应更好地伪装自己,有人认为工具必须具有足够的威力……无论如何,必须承认:人类的进步正是基于对事物与行事价值的判断。即使某些价值在特定时期是错误的,但它却为未来的修正树立了标靶。
在一个人的社会中,是否有规则存在,即是否有“行为应当如何”的规则存在?这种行为的“应当”是否就是规则的价值取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回答是肯定的,在一个人的社会中,人类与自然之间也存在“应当”的规则。由于人类高等动物的属性,这种规则存在于行为人的记忆中,是行为人根据经验对先前行为“应当”的反思和主动调整。(www.xing528.com)
趋利避害是行为规则产生和改变的主要原因。不遵守自然规则的人,多为自然所淘汰。在自然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法则在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捕食者和被捕食者只有在对彼此行为的不断了解、从而反思并修正自身行为的进化过程中,才能保持物种的延续。同类群体的行为规则,尽管也存在竞争,但在生存危机的考验下,合作与分享是最终进化而成的行为规则。
(二)人与社会的价值调和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必须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防御动物或其他族群的攻击,因而人类除了要学会与自然相处,还需要学会如何处理与他人之间、与其他族群之间的关系。同自然行为的正当性相比,群体行为的规则(应当性)相对要复杂得多。它既有接近于自然状态下行为正当性的产生方式,即行为人会根据行为对象的行为方式来调整自身行为,如善意的行为会被善意地对待,恶意的行为往往招致的是反报;也有基于传统知识而沿袭下来的行为规则,如祭祀、礼仪、道德、伦理、教化等;还有基于共识而借由权威或强制实行的行为规则,如决议、政策、法律等。
社会行为规则的正当性根源于主体间的关系。看似烦琐的仪式,大至帝王登基,中至婚丧嫁娶,小到问候礼仪,无不反映出人们通过这些仪式对彼此给予的尊重、忠诚、便利、关爱等。因而,对个体行为正当性的认识,至少可以在三个层面上进行:(1)技术层面,基于自然和社会因素的行为正当性;(2)知识层面,基于教育灌输的行为正当性;(3)组织层面,基于族群、社会、国家层面的行为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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