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的生理需求层面上对“好”的价值的追求之外,还有人类在追求精神愉悦层面产生的对“美”的价值追求,对“善”的价值追求。美丑、善恶的价值形成建立在认知、文化、教育等实践的基础上,是文化的建构和制度的产物。马克思曾说:“对于一个忍饥挨饿的人来说并不存在人的食物形式……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8]
(一)审美价值的形成:实践与对比
通过对比不同的风景、不同的社会交往,人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别,从而找到适合自己感官与知觉的价值,如喜欢的音乐、欣赏的风景、可口的食物、知心的朋友等。对比越明显、对比的类型与范围越广泛,价值体系的形成就越相对稳定。诗人对山川日月的歌颂产生于对不同时空事物的类比,登泰山而小天下即是此理。
情感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行为者将所见所闻所思与记忆中的事物相对比。这种共鸣在现代社会更容易产生,归因于书籍和影像等的传播。美的价值影响感官,进而作用于情绪。例如,关于风水的知识,具有一定的价值论基础。风水的“好坏”是建立在对不同场所风景的对比上,或是自然环境对人生理与心理的影响上。在科学意义上,风水无非是宏观外界对人的影响。
文化价值是在实践中产生的。音乐、美术能引起人强烈的共鸣,原因在于特定的听众和观众对类似动情场景的经历和感受。走出一种情感的最好方式是经历多种情感,克服某种恐惧的最好方式是在类似场景中锻炼。在美学价值中,人的感官所经历的色彩形状丰富多样并处于变动中,不存在最蓝的天、最绿的山、最急的河,因为人关于美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价值产生于对比和联想,产生于个体对价值的敏感。当人被某种价值感动时,本质上是感官、记忆等生理反应的结果,即个体因为在某些情景下联系到了自己所熟悉的某种场景。因而,如果人们对某种价值不敏感,或超越某种价值,就不会共鸣或情感泛滥。
在文学、艺术、音乐等文艺作品中,同样也都源于人类将事物、场景、心境与具体的词汇相关联,采取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隐含的还是明确的、开放的还是封闭的等诸多表达方式。是否能在欣赏者心中产生共鸣,则取决于欣赏者对这些词汇和事物的认知。在中国古代诗词中,只有欣赏者经历过特定场景,才能理解词汇所包含的特定的情绪。例如,元代马致远在《天净沙·秋思》中使用十个看来不相关的词汇,营造(描绘)了一幅凄凉的秋郊夕照图: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而孤立地使用这些词汇,或将这些词汇置于其他场景中,例如“盛夏的夜晚大家围绕着一棵百年老树乘凉”,或“曾经的茶马古道现今成为著名的游览景点”,都不会产生诗词中的意境。可见,诗词的意境必须置于场景中才能得到恰当地阐释。
音乐,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声音的秩序”。音乐的这样一种性质,使它与宇宙万物之间具有普遍而紧密的内在联系。音乐能够使现实生活和现实世界的每一画面、每一场景立刻意味深长地显现出来。[9]音乐除给人以心情的体验外,还能以对号入座的情景使人产生联想。音乐的轻重缓急似乎就像自然界的微风细雨或霞光万道,抑或是暴风骤雨或骄阳如火,它能让人平心静气,让人遥思凝想,也能让人慷慨激昂。音乐能让人产生时空感,不时地让人亲近和疏远。忽重忽轻、忽远忽近、忽快忽慢、忽高忽低的由耳入心的旋律,能让人瞬间有如气吞山河,瞬间又觉似沧海一粟;有时能让人产生个人轻快跳跃之感,有时又有千军万马浩浩荡荡之势。在音乐中,人们会发现如同无法准确地认识世间万物一般,我们不知用怎样的词汇来表达所听到的声音。同一个节奏以不同的和声或调式奏出,给人带来不一样的心境,也正犹如我们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同一词汇所表达的含义是不同的。而音乐能够带给什么样的主体以不同感受,则与主体的人生阅历或其对自然对社会万事万物的感受有关,甚至是以其为基础的。在此意义上,音乐实际上是与事物、与词汇相对应的。
从语言学视角,音乐所对应的词汇或为真实实体,或为虚构实体。声音是人类最初情感和意思的表达。例如,欢快的口哨给人以愉悦和轻松,公共场合任意的发声(例如哈欠)让人觉得轻浮。声音在现代社会仍是语言和感情表达的重要工具。“哈哈”“呵呵”“啊”“嗯”等既是文字语词,也是原始声音语言延续至今的产物。但在今天的互联网语言中,这些语词借由图片或动画而获得了新的含义。早期的语言以声音作为表情达意的工具。音乐的声调、频率等能够反映出情绪、情境,因此音乐可以激发出人类最原始的本能性的关于情绪的记忆。
(二)知识与审美价值(www.xing528.com)
价值认知具有经历性。人生的不同时期,生活的经历等都影响着对价值的认识。少年充满梦想,处于是非价值构建的最好时机;青年具有热情,团体价值可获广泛认可;中年开始反思,多元价值逐渐形成;老年智慧积淀,价值返璞归真。杨绛先生在《一百岁感言》一文中也提到价值的冲突与转变:“在这物欲横流的人世间,人生一世实在是够苦。你存心做一个与世无争的老实人吧,人家就利用你欺侮你。你稍有才德品貌,人家就嫉妒你排挤你。你大度退让,人家就侵犯你损害你。你要不与人争,就得与世无求,同时还要维持实力准备斗争。你要和别人和平共处,就先得和他们周旋,还得准备随时吃亏。少年贪玩,青年迷恋爱情,壮年汲汲于成名成家,暮年自安于自欺欺人。”可见,个体的价值认知并不是固定的,而是与外界环境变化紧密相关。
文化价值的差异根源于个体知识结构的不同。但知识的习得并非价值生成的充分条件。对价值的理解需要知识的彼此关联。特定的价值往往是混合的价值,包含着各种价值的理想融合,以及各种客体所处的不同关系的标准。关于此类价值的知识需要理解不同价值的混合以及其存在对其他价值实体的影响。此类价值的复杂性及其结构厚度难以完整表达,知识的彼此关联和暗含性导向理解层面。其运用到形成观点或决策上,即为判断。[10]知识的结构性厚度(体系)决定了理解是深层次的知识。拉兹指出,理解在两方面与知识相联。第一,对被理解事物的知识只有在将客体置于场景中,与其背景相联系,了解相邻知识,包括文义上的和隐喻的,才是丰富的;第二,关于理解的知识,也应与个人的想象、情感、感觉、意图等相联系。一个人所理解的事物,他可以想象、移情、感受并能操控进行行为。[11]
事实是,我们大多数评价性的知识都是含蓄不明的,这意味着相当程度的分歧是不可避免的。文化价值的属性是由优秀标准所决定的,其中的含蓄知识是赋予价值概念的条件之一。人们会认为雄伟的高山的存在是独立于社会实践的,其美丽也是如此。但欣赏高山的美需要特定的概念和特定的敏感,这些是具有社会依赖性的。在此方面,拉兹认为,不应当关注价值存在的条件,而应当关注认识价值的条件。[12]
(三)类型及其标准的设置
某类或某种价值的概念,包括两个特征:其界定了哪些客体属于该类价值,并且决定该类客体的价值应通过其与类型的界定标准之间的关系来评估。拉兹认为,每类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类型都是由标准界定的,无论是严格的还是宽泛的界定,都设置了该类型成功的标准,即成为该类型“好”的事例的标准。每个类型所设置的优秀的标准不仅由成就它的普遍价值所确定,而且由这些价值的融合所确定。对文学、音乐、影视作品的欣赏也是建立在对类型的认知基础上的。人们需要依赖类型来评价文学艺术作品。在类型之外,人们是难以发现理解和评估文学与艺术作品的标准的。
在类型化思维之下,评估的程序就成为:对事物价值的评估通过参照其作为某类事物的一种来进行。例如,好的苹果、假期、聚会、演讲等。评价某事物因而有两个决定因素。一是对事物归属的类型作出界定,包括了解每个类型的构成标准和本质特征。二是了解事物与类型相联系的方式。其可能完全符合该类型,也可能以讽刺或反传统的形式与类型相关,或影射到属于另一类型的事物,从而使类型产生模糊。例如,表面上看,一部电影是否好看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似乎难以评判好坏。然而,我们不仅可以解释电影如何制作、资金如何筹措、摄像如何操作、演员如何表演等,我们也可以解释什么可以使其成为好的或不好的标准。人们可以将评价透明化、可被理解,从而提供评估质量的“非归纳式”评估解释。[13]
类型化是一种社会实践,是由专属类型的特定标准所决定的。在有些时期,一些正式类型的类型化标准较为严格,只允许些许变化,倾向于限制事物归入有限的、明晰的类型中。在当代,允许甚至鼓励事物在其被认可的类型中开放流动,以及事物可归入某些类型的自由的、丰富的方式。[14]这说明,对事物的评价开始突破类型的束缚,事物的不同属性可能被赋予不同于传统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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