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官体验事物的过程,也是个体价值的生成过程。味觉的酸甜苦辣,视觉的美丑凶善,触觉的柔软细硬,听觉的轻重缓急,均是通过个体的经历而形成的。因为人类感官功能的相似,所以才有价值的相似。尽管存在细微差别,但在共同的感官体验中,人们形成了对大多数事物共同价值的认识。不过,仍有例外情形。没有任何两个人能够对同一苹果的酸甜度给出完全一致的看法。洛克区分事物的首要属性和次要属性:首要属性指事物的范围或形状,如大小、重量、运动、数量等,这些属性能够为感官客观地复制,从而在主体间形成共识;次要属性是关于颜色、气味、味道、声音等的属性,感官无法复制这些内在于事物的属性,主体的认识因人而异。
环境是价值生成的外因。例如,特定地区的饮食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味觉,在当地能够产生相当程度的味觉价值认同。然而,当这种饮食在其他区域流行,就会产生在其他区域居民间味觉价值的分歧。而且,随着环境变迁,人们无法预见到特定时期的少数例外是否能演变为未来的多数。在这种变迁中,共同价值认知也相应得到修正。正如我们不再惊讶于色盲和色差,我们或许也会逐渐对人们的审美、品位甚至性取向采取开放与包容的态度。
(一)价值的感官属性
价值概念是历史产物,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或被创设。例如,简单的情感愉悦,像人们对喜欢的颜色、味道等的感知,这些愉悦是内在的,而这些价值在人类的器官、大脑、神经系统未达到今天的发展程度时就被人所感知。因而,情感愉悦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和社会的产物,但也可以认为人类在有这一概念之前就有此种愉悦。[5]情感愉悦的事例提醒我们,任何关于价值的社会依附的理论都可能是局限的。价值并非都产生于社会实践,存在着诸如情感愉悦的价值,其社会依附性是很低的。[6]与动物的本能相似,人类的情感愉悦也是外界或行为对人的感官、身体、神经产生的积极的刺激,如美丽的风景、可口的食物或身体的动静给人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这些价值并不依赖于社会实践,而是具有一定的本能属性或自然属性。
价值的自然主义与还原主义的极致是弗洛伊德的性欲学说。弗洛伊德把人的动机归为饿、渴、睡、性等,其中性欲占主导地位。弗洛伊德将大多数人类的行为都归因于生理的需求,将性欲主导下的个体称为“本我”。但他同时又认为,“本我”往往受到道德、社会法规等现实条件的制约(这就是“超我”)。尽管其理论的大部分细节已经被心理学界抛弃,但其理论的框架和研究方式影响了后来的心理学发展,并为基础性的人类行为提供了重要的解释工具。
(二)价值生成的生理基础
在生物学领域,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为行为的自然属性提供了一种解释。人类的神经和感官在受到来自外界的刺激时,会直接通过身体动静等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现代心理学和医学研究揭示了梦境何以使人感知真实的原因:因为现实与梦境都作用于大脑。人对场所、语言、事物的情感、触觉等都来源于大脑皮层。因而,一旦某种情感或触觉在现实中被激发并储存在大脑皮层,其在梦境中在不同时间、场景下的反应才显得真实。(www.xing528.com)
对外界的认知,表现在通过各种感官获得反应在大脑中的刺激。大脑对视觉、触觉、听觉反应的敏感度和精确度,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规律。人类通过感官对场景的本能反应,如形状、颜色、运动、气味、声音、温度等,都会在不同的主体间产生差异。人体对温度、气味、颜色的感知是不同的,这些差异产生于感官的不同或大脑的差异。某些语言能够激起某些主体的反感,但对于其他人可能没有任何影响。这种差异取决于主体对某一种现象认知的敏感程度。共识或产生于共同文化的影响(习惯、法律认可、权威服从等),或产生于自我约束(利益、畏惧、善良等),但却又通过人类(或动物)共有的生理机能形成一致认知。
【一块钱的愤怒】2017年2月18日中午,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残忍的凶杀案。因为胡某认为店老板一碗面多收了他一块钱,发生冲突。胡某拿起店里的菜刀将老板杀死,并割下其头颅扔到垃圾筐里。
面馆经营者姚某在食客吃完面付钱的时候,本来招牌上写着四块钱一碗的热干面,他收了五块钱一碗,多收了一块钱。经营者的做法源自中国商业传统。春节前,一些坚持营业的小食店、理发店等,会把单价适当提高,而顾客也会理解。本案中的姚某在春节前就已经把每碗面提高了一块钱。事发时虽然已经过了正月十五,但他还没来得及将价格回落。与胡某同行的三个人中,另两个人没有质疑,22岁的胡某向面馆经营者提出了异议,“牌子上写着四块钱一碗,你怎么要多收几块钱?”
姚某当即吼了胡某:“我说几块钱一碗就几块钱一碗,吃不起你就不要吃。”胡某与他争执了起来。激烈争执的时候,姚某一把掐住了胡某的脖子,把他抵在了墙上,被胡某的两个同伴劝扯开了。不知什么原因,姚某和胡某又开始争执起来,而且越来越激烈,胡某再次被姚某揪住衣领抵在墙上。
胡某随后冲到店内的案板前提起一把菜刀,挥刀就砍伤了姚某的一条腿和一条胳膊。姚某瘫软在地。但此时胡某已经杀红了眼,拎起姚某,往屋外面拖,拖到一辆汽车边上,姚某靠在车上已经动弹不得,胡某对着他的胸口连砍几刀,最后残忍地割下其头颅。事后证明凶手胡某是四川大巴区人,属于二级精神残疾。他的父亲介绍,“他的病时好时坏,发作起来就没法管”,而且发病时连他父亲都打。
在本案中,面馆经营者姚某,尽管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但是他的一句恶言,成为刺激一位精神病患者发作的导火索,也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而从胡某的角度来看,由于精神疾病,其对特定时期和地区的商业风俗缺乏了解,又因姚某轻蔑或侮辱性的语言而备受刺激,反映了主体的价值获得与其对某一种现象认知的敏感程度相关。在“马加爵案”“林森浩案”[7]等系列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因对受害者的挖苦或冷漠心生不满就痛下杀手,从根本上说是缺乏对社会人际交往的基本价值的认同,缺乏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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