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值的认识,既是文化的建构,也是感官等生理的差别反映。没有受到任何文化影响的人,也会产生某些价值认识。这些价值是与其感官和大脑直接相关的。例如,追求感官的舒适是一种本能,舒适作为一种价值,产生于生理机能。几乎所有动物都对疼痛敏感,从而都有趋利避害的行为本性。人类有时刻意讨好他人也是一种本能,即为了消除紧张的氛围,使自己周围的环境更加安全。各种事物中,对某一类型的偏好,源于感官、身体与大脑对事物的某种需求。从运动的喜好到饮食的偏好,从交友的倾向到择偶的标准,更多地反映了生理的需求,而不单纯是文化的建构。
拉兹提出,四种价值具有相对普遍的意义:(1)纯感官感知的愉悦。感官和感知的愉悦是许多文化愉悦的基础。(2)自然现象的艺术价值。如日落的美,并非所有个体都能意识到自然风景的美,认识该价值具有文化依赖的属性,也与主体的阅历相关。(3)工具性和促进性价值。其价值在于为其他价值的实现提供条件或便利。例如自由价值对于好的生活的作用。(4)人的价值。即人的生命对于自身和他人的意义。道德价值,以及建立在道德价值之上的品德、权利、义务,经常属于最后两类。[4]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价值生成的基础,并找到价值的相互关联,就会相对容易地发现价值分歧的原因,并对价值的共识方法形成一定的认识。从价值产生的方式来看,我们可以将价值分为:(1)原生价值,即感知器官与大脑对原始事实的直接反映。(2)继受价值,即通过文化、习俗和教育后天习得的价值。(3)调和价值,即通过交往而产生的价值,是行为人通过交往对原生价值和继受价值的调整。原生价值和继受价值是受动性价值,表现为主体对外界的消极承受。调和价值是主动的、积极的、高级形态的价值,是主体根据自身需求主动选择的价值。调和价值的关键在于互动与交往。一个人采取什么方式让另一个人接受自己并不存在统一的程式,而是取决于具体的场景、双方的感官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互动。(www.xing528.com)
把价值还原为人的感官本能,是一种个体层面的价值感受,表现为肉体对外界刺激的肯定的和否定的评价。如身体遭受侵害产生疼痛感是“坏”的,饥饿时食物是“好”的。在精神层面上,价值感受也有一定的生理基础。绘画的艺术在于通过颜色空间布局满足视觉的需要;音乐的艺术在于通过声音的变化、轻重缓急长短等来满足听觉的需求;同样,味觉、触觉、嗅觉等价值需求都是某一感官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满足的结果。将价值归于文化现象和交往行为的产物,尽管会忽略个体不同而产生表述准确性的差异,但法律现象的认知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形下以普通主体的感知为根据,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而可以将个别性价值差异区别对待。将价值的发现和论证还原为感官和文化属性,是一种还原论(reductionism,又译为还原主义、简化论与化约论)的方法。该方法认为复杂的系统、事务、现象可以通过将其化解为各部分之组合的方法,加以理解和描述。价值问题因主观性强,并且受文化影响较大,采取还原法有利于把握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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