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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方法:简化核心,优化效果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通常情形下,两个人的行为默契甚至足以替代语言。收集语词应由一个小组完成,其方法有:自由联想;查阅相关文献、科学手册、法律案例、使用词典等。奥斯汀的方法在整体上被他称为“实验技术”或哲学上的“田野工作”。哈特将这种语言分析方法称为“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因为这种论述方式并非观点的强加,而是取材于人们日常的语言使用方式和行为习惯。

描述方法:简化核心,优化效果

语言从产生到相对固定经过了较长的时期。正如不同语言的沟通或翻译最初可能需要借助肢体语言,早期语言的产生也应该离不开手势等来促进相互的理解。在荒无人烟的小岛上,在只有鲁滨逊和星期五的社会中,词汇和语言的单调无法避免。在通常情形下,两个人的行为默契甚至足以替代语言。语言在不同个体、群体、民族、国家发展的不均衡,语言表达也必然导致理解的分歧。分歧在表面上表现为语言指称和语法的不同,实际上则折射出不同主体认知对象、认知程度以及认知方法的差异。以语言现象为视角观察自然、社会、主体以及一切人类创造的文明,既是一种特定的方法,也是一种本体认知。语言哲学主要研究语言,将人们对事物的感觉、看法和观点还原成语言现象。语言哲学的集大成者维特根斯坦主张,哲学的本质只能在语言中寻找。在《逻辑哲学》中,维特根斯坦说道,“一切可以言说的东西,可以明确地言说”,“人们不能言说的,应保持缄默”,高度概括了语言在认知世界方面的本体和方法功能。

(一)分析哲学

尽管在古代也有学者注意到语言的使用问题,但直到二十世纪,对语言的思考才成为哲学的中心问题。“二战”以后,以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分别形成了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牛津学派和剑桥学派。牛津学派和剑桥学派在立场和方法上存在许多一致之处:(1)反对设计某种完善的逻辑或人工语言,而应注意日常语言本身的复杂性;(2)都主张要对日常或自然语言进行分析性的研究;(3)在分析中强调语言使用的具体语境;(4)注重联系语境来探讨同样的语词或不同的语词的具体细微的使用差别;(5)主张只有通过语词的分析,才能够在语词层面上认识社会现象。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著名论断是:“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47]语境原则被作为语言哲学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要准确理解某一语词的含义,必须把它放到特定的语言环境中。

奥斯汀对语言讨论的操作主要有五个步骤。第一步是研究领域的选定,主要选择未受传统哲学“践踏”的领域。第二步是尽可能完整地收集所有惯用语和词汇资源。比如在研究“责任”时收集的语词有自愿地、漫不经心地、疏忽大意地、笨拙地、意外地等。收集语词应由一个小组完成,其方法有:自由联想;查阅相关文献科学手册、法律案例、使用词典等。第三步是小组协作讨论在什么地方用这个词的情形。第四步是系统整理所取得的结果。第五步是依据结果检验传统哲学对语言表达式的使用。奥斯汀的方法在整体上被他称为“实验技术”或哲学上的“田野工作”。这种分析技术的最大意义在于,语词的区分不仅说明人们通常构想世界的方式,而且暗示新的可能性并有助于我们保持开放的头脑。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所给出的区分比哲学家所构想出来的区分更丰富、更可靠,有助于我们避免哲学家易犯的简单化的二分法错误。[48]

分析哲学的兴起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一方面,在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不断取得关于微观世界认知的巨大成就下,哲学作为人类探索世界最早的学科,在十九世纪后期一直停滞不前;另一方面,自孔德创立实证方法以来,社会科学领域的认知准确性得到较大提升,但实证方法侧重于知识来源的经验性和实践性,并未对知识的“真实性”和“共识性”给予较多关注。分析哲学方法给社会科学带来新的生机。哈勒将其称为新实证主义,并指出,老实证主义者的感觉、经验和思想之分析被新实证主义者的语言(借之我们可以描述感觉、经验和思想)之分析所取代。[49]

(二)分析法学(www.xing528.com)

在法律领域,哈特将语言分析方法运用于法律概念的分析中,开创了分析法学派。哈特认为,在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之间,许多重大的差别往往不是直接显现出来,而需要通过考察相应“词语”的标准用法,来分析这些词语如何与具体的社会情景相联系,从而清晰地把握其中的重大差别。[50]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并没有将分析仅限于“法律”这一概念,而是广泛论述命令、规则、权利、义务、责任、习惯、道德正义等术语,通过分析这些法律概念在日常语言使用中的具体所指,对其核心要素进行提炼,以促进相关概念的认知共识。哈特将这种语言分析方法称为“描述社会学的尝试”,因为这种论述方式并非观点的强加,而是取材于人们日常的语言使用方式和行为习惯。哈特所思考的问题,有很多都是关于词的意义的问题,例如“被强制”与“有义务”之间的区别,“遵守法律”与“习惯行为”之间的区别等。其思考的前提是:如果不去区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陈述”所具有的决定性差别,我们就既不能理解法律,也不能理解其他形式的社会结构。针对奥斯汀“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哈特考察了法律、命令、指令、习惯、威胁、服从等语词的内在区别后指出,法律不是简单的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本身是多样性的,它既包括义务性规范,又包括授权性规范。追求法律的一律性反而会模糊在法律的各种常见形式和措辞之下的真实的法律性质。[51]

事物的多样、场景的差异、语言的匮乏,使得概念对现象(事物、行为、颜色、气味等)的描述出现“裂缝”。当人们赞美景色时,往往对从“美”到“更美”的描述力不从心。因为许多经验概念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我们无法设立能适用于所有想得到的可能事物的语言规则。不管我们的定义有多复杂,我们还是不能将它们精确化到可以分工适用于各个方面,精确化到任何一种给定的情况。“假设我碰到了一样生物,看起来像人,话说得像人,举止像人,但只有一条腿,我能称之为人吗?”“黄金这一概念似乎被界定得极精确,譬如以黄金特有的光谱序列进行确定。但如果我们发现一种物质看起来像黄金,符合黄金所有的化学测试,却发出一种新的辐射的话,又怎么称呼呢?”因此概念不可能有最终的和穷尽一切的定义,即使在科学领域也是如此。如维特根斯坦所说,“词的应用并非处处受规则的约束”,“我们不具备关于某个词的每一种可能的应用规则”。既然人们无望消除不可预见情势出现之可能,就决不能自信其已经掌握了所有的可能性。当新情势出现时,我们只能再定义并精炼我们的概念去适应它。[52]

德沃金认为,法律人在使用某些词汇时,并非都对词汇的含义清楚明白并能以简洁的形式表达。例如,就因果关系的词汇“引起”而言,法律人都以大致相同的方式使用“引起”这个词,一旦他们了解有关事实后,就会对法律上哪些事件曾引起另一事件的见解形成一致看法。但其中的多数人对作出这些判断所用的标准并不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其正在使用的标准。那些认为所有法官都遵循着判断法律命题的语言标准的哲学家,也许是在无意中提出了确认这些标准的理论。[53]在德沃金看来,只有遵循同样的标准,我们才能进行有意义的讨论。尽管对边缘情形会产生分歧,但是对于核心情形不会产生分歧。[54]在此基础上,德沃金主张还原式的语词分析方式,即,如果一条规则是不确定的,需要对此规则的现状进行改变,而改变的程度应当通过解释,消减到语言包含的“无可争辩的核心”。[55]

分析实证主义的还原方法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致力于法律陈述的还原分析。还原论实证主义者多方求证法律陈述是关于命令、强制之类的行为,以及对法院判决进行预测性陈述。这种方法与其他一般法律解释方法有共通之处:当人们对于某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存有分歧,并且难以通过法律背景资料予以权威解释时,采取还原的方法可以考察概念的起源和本质,厘清其最核心的含义。但还原论也遭受一些批评:概念及其所指称的事物会随着时空演变和发展。同样是柑橘,在不同的地域口味不同,名称也有差异。同样是“平等”,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区,被赋予的内涵也大相径庭。各种看似相似、相近、并列或平行的表述,实际上在不同的场景具有不同的含义。还原论在试图筛选出语词最核心的含义的同时,也必然不恰当地剔除了能表现出事物多样、情感丰富的修饰、限定、区分等的表述。将法律理解为命令、制裁、权利和义务等核心概念,的确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特定情形下规则是否应具有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提供了标准。然而,宗教、习惯、法律、道德、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规范性文件,就其在行为指引方面的功能上,差别并不显著。并且,在现代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的时代背景下,其在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中,更是体现出彼此融通相互支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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