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辩论往往被形容为“口若悬河”“唇枪舌剑”“言辞犀利”等。不过,有时这种形容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巧舌如簧”“强词夺理”“信口雌黄”等词语充满了对律师辩论的反感和怀疑。随着法律认知的提高,虽然人们不再认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为虎作伥”,也不会认为只要替“弱者”辩护就是“伸张正义”。然而,认为律师可以曲解法律甚至操纵法律的仍大有人在。而每当疑难案件产生舆论分歧时,对法院审判公正的质疑更是甚于口诛笔伐。案件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对于专业性与技术性很强的法律问题充满困惑并期望得到律师和法官的帮助,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和律师是否会滥用语言优势又持有疑虑。
然而,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通过援引法律条文或是先例,以支撑其某种观点或作出某种决定是一种“诡辩”。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律师的辩护是否被采纳最后要接受法官或陪审团的检验,而法官的判决则可能受到上诉法院的审查。饱含激情的、辞藻华丽的、演讲式的法庭陈述和辩论如果不是建立在逻辑严密的、表达清晰的论证之上,只是哗众取宠的表演,难以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产生法律效果。撇开用于博取同情或唤起共鸣的法律修辞,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仍是那些冗长的、深奥的、生僻的法律词汇及法律条文。(www.xing528.com)
法律语言最早是作为一种话语或修辞被特定群体传授的。辞令学作为社会分工尚未形成时期的知识体系,包含了从事政治、经济、法律、社交等领域的基本术语及其表达方式。随着专业领域的形成,辞令学逐渐从学科知识转向语言与逻辑的认知,此后成为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早期形态。而法律领域则随着人类交往的扩展而形成独立的社会科学部门,并逐渐发展为规范性的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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