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合格的法律人似乎总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系统性思维、理顺事实的能力、面向过去与未来的规划力、良好的沟通与表达、善于把握本质、果断的执行力……法律人的思维因而被认为更加理性和严谨。上述思维本质上可概括为“程序性思维”。在案件分析中,事实调查、主张之论证和法律适用分别以事实、规范和价值(评价)为主要分析对象。
法学教育培养了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法。在案例分析中,法律思维遵循了纠纷事实认定、当事人的关系分类、行为定性、法律规范适用、处理说明(论证)等几个环节。在英美国家判例法教学中,将其简化为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三个环节。实际上,生活中的大多数问题的解决,也遵循了这一程序和思路: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此类问题?怎么去解决?这三个问题,即英文中what、why、how的疑问,代表了大多数人在各式各样的社会交往中,处理各类纠纷、矛盾、冲突的基本程序和思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世界和融入社会总是遵循着一定的方法,这些方法是在经验基础上由无数人甚至无数代人的智慧凝结而成的。人们不断总结、修正、发展为人处事的方法,并形成规范性的俗语,诸如,分清主次,循序渐进;找准关键,对症下药;脚踏实地,按部就班等。这些做事的程序和方法,是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恰当处理的关键。
问题导向的思维方式在历史上是相对于形而上的抽象、本质、普遍性的认知而提出的。在法律领域,问题的发现是法律方法的第一步。司法层面上的问题即事件的起因和表现:事实是什么,事件的经过如何,有哪些证据予以支持,对事实有哪些不同的理解;行为是否为法定或约定,行为的细节是否足以导致对其有不同定性,行为的原因及其主观与客观表现如何等;纠纷的焦点是什么,双方的主张和分歧在哪里,是否存在共识或共识的可能等。问题解决的方法在经过人们反复实践后,被上升为普遍性的程序性规范。各种程序即问题解决方法的模式化。程序的模式化带来了效率,但也存在着风险:缺乏理性的程序不仅在认定事实、提供解决方案方面使人陷入逻辑混乱,而且难以实现实体正义。
程序的还原,是我们判断业已确立的程序是否正当,能否有效解决问题的一种反思。架起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事实和证据,而是人们试图通过正当程序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该程序对于发现案件事实,查明事实的起因和过程,以及对于事实和行为的定性不冲突,就是正当的程序;反之,如果程序前后颠倒,将适用者引入逻辑循环,导致资源浪费在无关紧要的细节方面,就会产生“眉毛胡子一把抓”“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结果。如果程序避重就轻,有意将可能导致某一结果的程序淡化或忽略,轻则误导问题处理方向,重则造成处理结果的异化。(www.xing528.com)
显然,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程序性进路是事实、规范和价值的综合考量。从程序运行的过程来看,其好比是生产线。首先,价值是程序的产品。沿着特定的程序,实现法律所设定的价值,是一切程序的目标。程序正义具有的仅是工具价值,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83]其次,事实是程序的材料。程序以事实的鉴别和行为的定性为内容,每一程序都与特定的工作内容相关联。程序并不设置鉴别事实和定性行为的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来源于实体法规范。最后,规范(实体规范)是程序的工具,规范提供了事实鉴别和行为定性的标准,也为事实和行为的意义和价值提供了最终的评价。
由此可见,程序远非机械的程式,对程序意义的理解和反思能够改进问题解决的方法,从而直接影响到解决结果。司法程序形式上区分为事实调查、主张之论证和法律适用三个环节,应在实体上与事实、规范和价值三要素一一对应。事实调查环节的程序,规范和价值体系下已经预先设置了意义事实与行为;法律适用环节的程序,事实与证据的效度则直接影响了法律后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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