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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思维:法律思维的优势与挑战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法律思维优越性之魅。法律思维培养系统性、精确性、严谨性思维,这些思维方式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在纠纷和问题的解决中具有一定优势,能够帮助法官和律师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出关键信息,准确定性事实和行为,找出关联规范,评价行为后果,给出法律意见。跨学科的方法将法律规范置于社会规范的体系中考察,在多元多变中的价值主张中定位法律价值,从其他学科思维中汲取营养以补充法律思维的弹性缺乏、视野局限等问题。

跨界思维:法律思维的优势与挑战

理解事物的起源,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现状的途径。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我们无法追溯起源的现象被我们理解为迷信或是愚昧,从而关闭了对其认知的窗户。例如,中国传统风俗将某些特定的动物与不祥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很多与人们对声音、色彩或气味的美感相关。悦耳的声音、鲜艳的色彩和清香的气味是人类感官易于接受的,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动物就被视为吉祥,反之则为不吉;再如,关于梦境的解释吸引了古今中外人们的极大兴趣,中国民间流传的《周公解梦》并没有分析梦境形成的原因,而是将梦境中的现象根据当时人类认知的水平,给予肯定或否定评价。弗洛伊德开创了“梦的解析”理论,将梦境描述为“理解潜意识心理的过程”。不过,现代医学和生物学越来越多地认为,梦境也与身体机能的运行状态有关,身体器官在某一时间运行失调,往往会触动大脑神经,产生令人不愉快的梦境,这可以解释有些人睡觉时将双手交叉叠放在胸前为什么更容易做噩梦。根据医学和生物学的梦境研究,反观中国古代的《周公解梦》,尽管其无法解释梦境形成的原因,但似乎仍以一种原始的经验和观察的方法给出一个复杂现象的简单回答。

形而上学相比,经验论在历史上大多数时期都有相对较好的名声。原因在于,根源于经验论的还原方法是一种实证的态度。还原方法是“问题导向”思维,将传统上专属某一领域内的问题还原到问题的初始状态,综合运用各种可能的工具和方法,打破人为设置的学科领域与界限,多角度、跨学科、全方位地观察和分析问题。

法律的驱魅也需要从根本上理解“魅”产生的根源。一是法律思维优越性之魅。法律思维培养系统性、精确性、严谨性思维,这些思维方式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在纠纷和问题的解决中具有一定优势,能够帮助法官和律师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出关键信息,准确定性事实和行为,找出关联规范,评价行为后果,给出法律意见。然而,法律思维并非最优思维。同其他学科思维相比,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一旦法律人形成关于事实和行为的定性、规范的含义、价值的主张之后,往往较难发生改变。相比之下,经济学与社会学思维因为关注的社会领域往往存在着规则缺位的情形,因而在规则创新或行为突破方面更加灵活。二是法律规范优越性之魅。法律规范相对于道德、习惯、宗教等行为规范,具有明确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对于社会价值观的塑造和国民精神的培养更加有效。但法律规范并非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也非最佳规范。道德、伦理、信仰等规范对于市民社会人际关系的维系是内生的作用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建立在相同价值之上的法律规范的作用。而且,散见于社会实践中的非法律规范,也是未来法律规范的可能源泉。在疑难案件中,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从习惯、道德、伦理、普遍性实践中寻找规则,既是纠纷解决的需要,也是发现事实和行为理性的体现。三是法律价值唯一性之魅。法律价值作为立法者对事实和行为的评价,是联结行为与规范的纽带,也是社会行动塑造的重要工具。然而,以法律价值为唯一评价体系会导致两种偏狭:其一是认为存在着终极的、普世性的法律价值,认为民主、自由等价值具有所谓的基本要素和本质特征;其二是认为法律规范对行为和事实的评价具有唯一性,应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www.xing528.com)

跨学科的方法将法律规范置于社会规范的体系中考察,在多元多变中的价值主张中定位法律价值,从其他学科思维中汲取营养以补充法律思维的弹性缺乏、视野局限等问题。实际上,法律学科的自满与优越更多地来自于行业内部的自说自话与各自为营。作为整体的法律科学,自二十世纪初期开始,就致力于将其他社会科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认知上,在学术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领域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诸如功利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法律经济学派、后现代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多采取了跨学科思维方式,将法律作为社会建制中的一种,将司法困境的解决作为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复合性问题来提出。在此范式的影响下,法律认知逐渐形成了“社科法学”与先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教义法学”分庭抗礼,并逐渐从理论上的认识论分歧,走向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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