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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衡量与经济学方法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0]对制度价值的经济分析或评估,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的主旨。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定位于“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教科书”,因而对各类不同的法律问题,诸如财产、契约、婚姻、侵权、犯罪、企业、证券、程序等都从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原则来解读。尽管其中有些分析遭受批评,但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一种方法,在制度和行为的价值评估和选择方面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在特定法律领域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价值衡量与经济学方法的优化方案

一个多世纪前,霍姆斯法官曾说,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现在是研究法律教义的学者的时代,而未来属于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38]一个多世纪后,尤伦教授也说:在未来,渊博的法学家需要知道一些经济学历史政治学、实证技巧、人类学社会学、基础科学或者更多的知识。[39]作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最具争议但也最具有影响的学说,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价值作了总结:二十世纪后二十五年法学理论方面最重大的发展也许是经济学被不断广泛地运用到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包括那些既很基本但又明显不具有经济性的侵权、刑法、家庭法、程序法宪法。[40]

对制度价值的经济分析或评估,是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的主旨。例如,在程序法中,通过对调查资金的来源、证据收集效率、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态度、诉讼成本的承担等的分析,来比较“审问制”和“对抗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效用。[41]在方法上,大多数法经济学研究偏重于立法研究,似乎与司法问题无关。然而实际上,在司法程序中,当事实或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依,并且通过语言分析也无法从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中找到判决的根据时,那么,就需要从事实和行为理性中推论出规范,经济学方法无疑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另外,当案件涉及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进行审查,或者对规范的合法性的质疑,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同样可以提供分析视角。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hews v.Eldridge)中,就政府征收的程序是否正当提出判断标准。法院主张,在决定某一程序对控告政府剥夺其财产的某人是否正当时,法院应该考虑到财产价值,以及由于忽略特定程序保护而造成错误剥夺的概率和保护成本。[42]

显然,疑难案件中,当规则不明确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就发挥出优越性。法律经济分析属于还原主义方法,通过回归规则起源,反思民主立法程序的理性,论证规则及其对行为的规制是否具有正当性。由此,法律的经济分析不仅对于分析现存的法律制度是否建立在理性或价值基础上具有助益,从而判断是否因不符合效率原则而应予以修改,而且在具体行为的正当性分析上也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www.xing528.com)

将价值问题规约为效率(efficiency)或效用(utility),是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该方法认为,只要肯在思维上下功夫,任何制度都可以解释为以效率或效用为目标。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定位于“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教科书”,因而对各类不同的法律问题,诸如财产、契约、婚姻、侵权、犯罪、企业、证券、程序等都从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原则来解读。尽管其中有些分析遭受批评,但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一种方法,在制度和行为的价值评估和选择方面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在特定法律领域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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