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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释与语言学方法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诸如“太阳每天都会从东方升起”“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飞马这一概念是否具有实际指称意义”“暮星与晨星是否相同”等话题是哲学和语言学长期关注的焦点。尽管飞马也许在地球上从未存在过,然而,作为一种概念,其或许存在于由人创造的神话故事中,或许只是一种图腾或标识。无论如何,只要能够通过语言或图形将“飞马”阐释清楚,就可以被人接受。

规范解释与语言学方法的优化策略

语言的运用可见一个人的世界观、思维方式甚至是价值观。维特根斯坦曾说,语言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3]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是否全面、是否深刻需要通过语言来展现;语言所不能清楚表达的也是社会科学需要更加清晰认识的。

诸如“太阳每天都会从东方升起”“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飞马这一概念是否具有实际指称意义”“暮星与晨星是否相同”等话题是哲学语言学长期关注的焦点。事物与概念的区分,或事物与概念的对应,是人类认知的永恒话题。尽管飞马也许在地球上从未存在过,然而,作为一种概念,其或许存在于由人创造的神话故事中,或许只是一种图腾或标识。无论如何,只要能够通过语言或图形将“飞马”阐释清楚,就可以被人接受。因而,哲学家为之癫狂的“名称”或“意义”问题,“唯名”还是“唯实”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似乎并没有给人们造成太多困扰。千百年来,对此类问题一无所知或毫不关心的人们,其生活仍在持续。不仅如此,普通人仍在日常生活中实践着这种哲学思辨的智慧。不过,当人们在使用语言时,出于对语词表达的同一性的逻辑关注,总是将词语和其实在意义联系在一起索绪尔曾说,作为一个整体,言语具有多面性和多样性,同时跨越几个领域——物理的、生理的以及心理的——它既属于个体又属于社会。[4]语词及其所指是语言功能实现的基本条件。

语词是语言的最基本单位。对语词的理解需要通过其与事物的逻辑关系来实现。因而,语词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语言功能实现的另一基本形式。意义(价值、属性)在任何地方都是相对的并且是依赖语境的。若要就意义问题发表任何有价值的观点,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从实际意义和实际使用转到潜在意义和潜在用法。[5]同一种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含义可能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这使语言的场景化解释成为必要。而广义的场景化解释,包含了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所导致的语义多样。

法律语言介于生活语言和人工语言之间。一方面,法律语言应当源于实践,为普通个体所理解。拿破仑在主持制定《法国民法典》时要求“能让法国的百姓在煤油灯下阅读”,便是尽量将专业化的人工语言还原为生活语言的实践。另一方面,法律概念,尤其是关于特定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为立法机关所创设,往往规定了特殊的含义和界限。因而,在法律适用上,简单的案件只需要将生活中的事实转化为法律术语即可达到恰当处理的结果;复杂案件因为生活现实与法律制度的难以对应,故而需要对生活事实进行更为细致的类型化处理以将其归入法律语言体系,或是对法律语言重新审视或阐释使之容纳新的生活事实。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务中,语言的丰富程度都与言说者对事物的认知直接相关。语词的多元是判断法律阐述和法律解释是否全面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语言分析在本质上是逻辑实证。语言分析所涉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词汇与事物的对应关系,最终需要根据语词逻辑来判断。对事物所涉的关系论证越全面,论证就越有说服力。(www.xing528.com)

法律语言,既是立法者对社会生活进行认知的工具,同时也是立法者对其描述或规定的话语体系。在此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英美法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侧重对事实行为的分类与描述,对具体事实和行为的定性更具体、直观;而大陆法系立法,则偏重对事实和行为进行高度概括,注重本质性把握。

情景的多样,人类交往的进化,人类对客观世界改造的深入,是语言不断丰富、语词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根本原因。法律概念的创设,大抵遵循了语言产生的规律。新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果不能依靠原有的制度,就必然要求制度创新,新的法律术语在此背景下极有可能被创设出来。不过,法律语言在学界和实务界会存有差异。一些偏僻的专有名词的使用,使得语言的可接受性降低。此外,评价性、规定性的语言,对语言的客观性要求和准确性要求较高,与事实会存在一定差距。法律语言一旦形成并固定,就倾向于保守。法院根据成文法的原则对法律进行解释,倾向于将注意力放在文本的解释上(如遗嘱信托协议、契据、合同、成文法),而非案件的具体情形。这导致语言——而不是行为或场景——成为法律含义的关键。[6]如何去填补这一间隙,是法律解释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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