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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视角:社科法学及其法教义研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二十世纪末期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划分,以及近几年来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归类,从根本上说也表现为学者在事实、价值和规范上的关注不同。三段论的司法裁判中,司法过程被简化为凭经验寻找相关规则,将规则努力解释为足以涵盖事实,或将事实削足适履地置于规则调整之下。与之相对应,事实和价值的相互融合,则是现代法条主义、后果导向的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基础。

基本视角:社科法学及其法教义研究

迄今为止,所有法律职业的争论以及围绕这些基本争论所形成的学派、方法、理论,几乎都可归结为系列对立的两分法: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实在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造法与找法、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等。

法学的范式,尽管表述各异,但载体具有高度相似性:或以价值为终极目标,如自然法学派;或以规范为唯一准则,如实在法学派;或事实为首要逻辑,如社会法学派。及至近代以来,功利法学、自由法学、分析学派、批判法学也无非是在事实、规范和价值上选择立场,提出主张,发展学说。而二十世纪末期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划分,以及近几年来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归类,从根本上说也表现为学者在事实、价值和规范上的关注不同。如果再行简化,可以将事实、规范和价值三者的关系表述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与联系。因为当事实的属性明确,价值的赋予过程实际上也是规范创设的过程。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哲学上存在着著名的“两分法”。休谟提出,人们无法从“是”中得出“应当”如何,或者无法从“事实”中推论出绝对正确的“价值”。这一社会科学研究的信条,使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也尝试着将“价值”问题剥离,而在类似于真空的场景下研究“规范”。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规范法学即是其例。不过,同习惯、道德、风俗、宗教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源于最高权力。事实的调整和价值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绝对的意志性,而较少关涉科学性。不过,十八世纪以来的社会科学理论的反思,在一劳永逸地破坏了种种社会契约理论的规范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社会观的同时,也使作为社会理论中心范畴的法律从总体上身价跌落。[44]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价值的选择是否正当,规范的创设是否合理,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www.xing528.com)

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是传统三段论解释方法的根基。三段论的司法裁判中,司法过程被简化为凭经验寻找相关规则,将规则努力解释为足以涵盖事实,或将事实削足适履地置于规则调整之下。这种裁判逻辑对简单案件尚可应付,但在疑难案件中,且不说规则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简化事实之嫌,随后的社会发展更会使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存在间隙。与之相对应,事实和价值的相互融合,则是现代法条主义、后果导向的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基础。疑难案件中,适用法条主义解释方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时,需要以效率、福利等价值为目标,通过对事实和行为的重新评估,寻找或创设可以适用的规则。该方法以规则缺失、事实不清或行为定性困难为基本前提,坚持疑难案件从事实和行为出发,充分理解事实和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效果,从行为理性出发寻找法律、惯例、习俗等规范。

由此,法律适用不仅是规则发现或创造的过程,疑难案件也不仅仅是法官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争议。如何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定性行为,明确阐述规则,从而在法律所设定的程序内达到确定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既关系到法律解释方法在疑难案件中适用的效用,也与法律理论在事实、规范和价值方面的发展相关,还与其他科学在事实、行为和价值上的知识贡献分不开。因而,在分析视角上,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是集认识论、方法论和知识论为一体的法律知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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