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述法理学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为范畴,在英美法中,法律解释的方法沿着两条道路发展:一是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即明确“法律究竟是什么”;二是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行为应被赋予何种意义进行解释,即明确事实和行为是否被正确理解。两种解释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正当性。德沃金一直致力于论证“疑难案件究竟有没有正确解决方法”,无论是在其《原则问题》《认真对待权利》还是《法律帝国》中,都对该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保持了持续的关注。在《法律帝国》中,他以“里格斯诉埃尔默”案等具体案件为对象,以法律确定性为目标,构建法律解释学的基本原则。在疑难案件的解释上,德沃金主张,疑难案件并非案件事实存有争议,也非法律价值的争议,而是法律命题和法律根据的争议,即法律究竟应作何理解的争议。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在“疑难案件”中探讨了规则缺失的情况下,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是否具有创造法律的效果,判决应以政策为依据还是以原则为依据,以及司法判决在何种情况下是政治判决,个体权利是否可以被立法机关承认,集体目标是否优于个体权利,功利主义是否以原则之名出现在法律判决中等问题。[12]
德沃金所说的功利主义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在我国法学界被发展成为“后果考量”的法律解释方法。该方法为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学者所提倡,形成与“法教义学”之下的法条主义方法相对应的法律解释方法。法条主义解释方法与后果考量的解释方法被归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争论的议题之一。法教义学捍卫现有法律体系的自治与稳定,而社科法学则主张以变革的社会关系重塑权利和义务,内在地支持了后果主义推理。[13]后果考量的方法主张,法律解释方法应以追求实质合理性的解释方法优先,即意图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方法相对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具有优先性。疑难案件的解释,是法官头脑中先有了案件处理的结果,“然后找到法律原则”,“解释追随着解释结果”。“后果导向的法律适用的逻辑机制在于裁决后果逆向地影响裁判依据的选择”。该方法与法官造法、司法能动、利益衡量、漏洞填补等法律术语相关。在操作规程上,后果导向理论有三个基本流程:案件是否适用后果主义裁判方式、根据通常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的裁判后果的预测和评价、可欲社会后果裁判依据的选择。[14]
另一种解释方法是法条主义的裁判方法,是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出发点,以获得最终结论为落脚点。[15]这种方法长期以来为法官所采纳,是“三段论”逻辑方法的典型表现。该方法的基本假设是立法无缺陷论,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设”法律。该方法主张:语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语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语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的时候,才可以考虑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被看作是最后的选择。[16](www.xing528.com)
法条主义方法以哈特的语言分析最负盛名。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通过对“禁止车辆驶入公园”这一规范中“车辆”的含义、类型及其规范涵盖进行深入论述,揭示语言分析方法在规范理解上的运用。通过对命令、规则、权利、义务、责任、习惯、道德、正义等术语进行分析,哈特将法律概念的阐释转向日常语言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对比分析中,认识到“在各类型的社会情境之间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大的差别通常并不是直接显现出来的,通过考察相应语词的标准用法,考察这些语词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联系,就可以最清晰地把握这些重大的差别”,[17]哈特在“描述性”社会学研究这一论证目标的指引下,将规范解释建立在语词与生活现实的对应上,将法律语言分析推向深入。
现有的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份各种解释方法的清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结果导向的法律解释等。尽管如此,在疑难案件中,这些解释方法时常捉襟见肘。当不同解释方法出现不同解释结果时,法官以什么标准来决定方法的取舍,这往往是随机性的,疑难案件的判决因此充满变数,未能为法律的确定性提供有效论证。尽管多数法律解释方法列举了法律解释的有关考虑因素,但“它们回答解释的疑难问题的能力并不比日常生活格言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能力更大”。[18]由此,寻找具体个案的解释方法,尤其是疑难案件的解释工具,成为指导司法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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