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写作源于这样一些事实:司法改革提出“办案终身负责制”“错案追究制”以及法官因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加大了法官的压力,甚至一定程度上引发法官“辞职潮”;诸如许霆案、彭宇案等系列疑难案件法律推理的理性话语被舆论淹没,至今未能形成有效的司法互动,更未能通过典型案例培养公众的正义观;以法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结果导向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其在行为理性和制度评估方面的优势而在法学领域攻城略地,侵入法律体系的固有话语;与“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的论述多是政策性或口号性的,而少有如何将二者统一的法理分析;案件处理和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式的方法,或是规范分析和价值衡量的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在疑难案件的处理上总是表现得过于宽泛而无法给出具体意见;侵权领域的司法判决越来越多地基于过错原则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范畴,但在过错的理论基础上论证较为薄弱。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需要立法的进步,也需要在司法论证过程标准化基础上的透明化,加深社会对司法过程的理解。
本书各章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涵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事实—规范—价值(观点、主张)”的法律适用逻辑,采取语言学视角对规范分析方法进行重新建构,探讨规范疑难型案件法律解释的理论根基和方法精髓;以事实可能性和交往行为理论作为认定事实和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为事实疑难型案件的法律解释提供论证方法;以还原主义理论对价值进行物化和量化分析,对价值疑难型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作出完善。本书转换法律思维的逻辑,将事实和行为的定性置于规范确立之前,指出:“规则导向”的法律解释方法实际上贯彻了事实分析和行为定性;“结果考量”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将案件事实和行为置于个案考量的结果。指出疑难案件的“疑难”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规则适用的疑难、事实与行为定性的疑难、价值衡量的疑难。案件的关键在于从事实和行为理性中推论出经验法则,并在法律原则层面上寻求论证,以平衡事实和行为的可能的价值冲突,最终确立“规则导向”“结果导向”“行为导向”各得其所的解释方法。书中关于规范、价值和事实解释的三种理论既是独立证明又是彼此联系的。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旨在综合运用行为正当性理论、还原主义方法、语言分析方法等,打通事实、行为、规范、价值之间的内在逻辑,构建法律关系动态运行模式,具体表现为主体是如何行为的(主体)、其动机和目标如何影响行为(客体或行为)、行为在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何具体表现(内容)这三要素。(www.xing528.com)
拉德布鲁赫曾说,只有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方法的元规则,法律解释学才真正具有方法论的意义。[9]本书的另一目标是为律师和法官在疑难案件的分析和论证中提供不同的工具和视角。司法职能的本质是证明程序,而不是规则的发现程序。如果将焦点集中于裁判的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就会降低证明的重要性。[10]这点在近年来的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中反复得到了验证。如果不注重判决的逻辑论证,即便有严格法律依据的判决,也可能产生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对立。而要掌握此种论证方式,就需要将法律解释置于系统的事实、规范和价值的生成以及作用机制中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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