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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第三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有机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炉灶,安装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通过专门的油烟通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等污染环境的燃料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在道路、内街、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www.xing528.com)

(四)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设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居民楼等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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