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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和煤矸石污染的防治措施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禁煤区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推广供应和使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限期淘汰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

燃煤和煤矸石污染的防治措施优化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按照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禁煤区的范围。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

第十三条 禁煤区不得设立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非禁煤区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推广供应和使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限期淘汰不符合规定的燃煤锅炉。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清洁取暖,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等清洁能源供暖。(www.xing528.com)

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

农村地区有序推进煤改电、集中供热、煤改气清洁取暖工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市煤矸石山自燃状况制订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环保标准综合利用和处置煤矸石;对无综合利用途径的,要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 停用或废弃矸石山的自燃防治管理,由原煤矿企业负责;煤矿企业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应当由煤矿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综合利用活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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