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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点管理区内的犬类养殖和饲养规范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一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和经营禁养名录内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

禁止重点管理区内的犬类养殖和饲养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和经营禁养名录内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

(3)虐待犬只,遗弃饲养的犬只;

(4)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5)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6)在楼道、通道、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饲养犬只;

(7)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等公共场所,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8)其他违法养犬的行为。(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短牵引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期,征得电梯内其他人的同意,佩戴嘴套或装入犬笼、犬袋,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饲养条件的人或者犬只收留场所饲养。

第二十六条 死亡犬只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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