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推广智慧管理,加强湖泊、树木、绿地、建筑物、游乐设施、道路等资源的管护,创建高品质的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环境;加强游览秩序和安全管理,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文瀛湖景区治安管理,指导和协助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财产,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在文瀛湖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景物,损毁游览、服务等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六)放飞孔明灯、遥控飞机等飞行物;
(七)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八)游泳,投放外来水生物,放置橡皮筏、遥控船等水上器械;
(九)其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在文瀛湖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临时占用水域、绿地、道路;
(三)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在景区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第十八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船舶、车辆实行总量控制。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船舶、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保持整洁美观、运行安全,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和停靠。
除抢险、消防、治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文瀛湖风景区。
第十九条 文瀛湖景区经营服务网点应当由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网点应当设置在离开湖岸线六十米以外的区域,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资源和环境。
在文瀛湖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并遵守景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