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文瀛湖保护规划和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文瀛湖景区规划应当以文瀛湖保护为核心,突出亲水特色,体现湖光山影、竞秀争奇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自然生态、园林景观与都市风光融合协调,发挥游览观光、休闲健身功能。
第七条 文瀛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Ⅳ类水标准保护。
文瀛湖最高蓄水位为1049.9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1048.3米。
第八条 文瀛湖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引水、排水。
第九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文瀛湖水质,定期清淤,及时清理、打捞文瀛湖水面漂浮物,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水质达标;发现文瀛湖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十条 文瀛湖水域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圈、填堵文瀛湖水域,不得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固体废物,不得在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污物。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文瀛湖保护区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现有的相关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造纸、制革、印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向入湖河道、沟渠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
第十三条 禁止在文瀛湖景区规划建设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文瀛湖生态保护、休闲游览无关的建筑和设施。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出租或者变相出让、出租景区水域、土地、建筑和设施等资源。
第十四条 文瀛湖外围滨湖建筑高度控制圈层以文瀛湖景区边界为起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第一圈层宽度二百米,控制高度二十米;
(二)第二圈层宽度三百米,控制高度六十米;
(三)第三圈层宽度五百米,控制高度一百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