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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河流域生态修复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御河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标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在御河河流源头保护区,不得进行采矿、采石,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等破坏源头生态环境的活动。

御河流域生态修复方案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御河流域生态保护规划,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标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九条 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增加林地、草地、水域和湿地面积。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条 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外调水,加大利用再生水,控制利用地下水,遵循上蓄、中滞、下排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

第十一条 实施御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河道治理,恢复御河流域水域和湿地面积,在干流河道内建闸蓄水,两侧低洼地带恢复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缓洪洼淀等蓄水水域,增加地下水补给和水生动植物养植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控制洪水,改善水质,调节小气候。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地下水位监测系统,对本辖区内地下水实行水量、水位控制管理,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位出现下降趋势的地区,不得增加地下水的开采量,优先使用引黄水。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流源头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提高植被覆盖率,促进生态自然修复。

在御河河流源头保护区,不得进行采矿、采石,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等破坏源头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镇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实行雨污分流,防止环境污染。对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防止直接进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流域野生动植物生态分布区,营造人、水、野生动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

禁止下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一)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二)在开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经批准的外来物种;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开采煤炭石墨、石料等自然资源活动,应当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落实修复责任。因自然资源开采造成采空塌陷和地面裸露等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采取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绿化复耕等综合措施,实施生态环境的重建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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