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三)就医挂号、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www.xing528.com)
“(四)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五)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七十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七、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八、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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