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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标准与引导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标准与引导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

(五)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www.xing528.com)

(二)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八)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检查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四)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收运;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运输者、去向等情况,留存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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