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见义勇为、献血捐献、紧急救护等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从事户外工作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广场、公园、商业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医疗卫生单位、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残障人士、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为不便者集中的活动场所和窗口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第三卫生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市政、交通、生活、环卫、公共文化、休闲娱乐等有关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信业务经营者、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营造文明养成教育氛围,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文明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文明促进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行业部门应当文明服务,制定相关文明行为规范,保持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景区、文明家庭以及青年文明号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不文明行为举报和投诉的方式、流程及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公民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
劝阻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做到举止文明。
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街道、社区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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