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快速救治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同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快速救治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同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发生较大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扣留的涉案车辆,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存放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备案的停车场,车辆停车费用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www.xing528.com)
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车辆返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所扣留的事故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