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市城市建筑工程材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车辆停放专用场站使用性质,不得在道路和社会公共活动区域擅自设置、安装、摆放阻车装置、车位柱(锁)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正三轮摩托车、三轮车、四轮车、人力三轮车和畜力车在本市设置的文明示范街(路)通行。
第二十五条 叉车、沙滩车、场地竞赛车、电动平衡车、独轮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时,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过境或者驶入本市的货运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轴以上中、重型货车二十四小时禁止在建成区通行;短途煤炭运输车辆和驻地企业、厂矿运输生产原料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
(二)驻地单位、企业、村庄从事非煤运输的大型罐体、栅栏、平板货车在建成区范围内限制通行;确实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通行;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三)夜间在有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违规使用远光灯;在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不得在驾驶人身前载人或者攀扶其他车辆,后座乘车人不得侧坐,摩托车之间不得相互追逐,不得飙车;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厢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六)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变更车道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八)右转弯时应当让同方向直行的行人或者直行、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先行;
(九)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行经交通堵塞路段,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缓慢通行,不得穿插、超越等候的车辆。(www.xing528.com)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移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九十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顺序停车上下乘客;
(四)公交车、进出市区的营运客车驶入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不得超过五十厘米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待客、揽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点上下乘客。
第三十条 接送幼儿园儿童和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校园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即停即走,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三十一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和行人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三)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上拦车、带路、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受、购买或者施舍;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