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债权。《天盛律令》规定:“父子、兄弟一同共有之畜物,不问户主、子孙、兄弟、妻子、媳等随意分用时,依其实际所分用治罪,不须赔偿。”又进一步规定:“已分用,则五缗以下不治罪,五缗以上一律有官者罚马一匹,庶人杖十三杖,所分用畜物当还属者。子孙等没有分住,则量畜物多少以分家论。其中分用父母者,不治罪。”[14]这说明家长对家庭财产的使用享有决定权,在父系家长制之下,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权统摄于尊长。致使直系尊长可对家产作专擅之处分,他们可以任意使用各个家庭成员的所有财产。
在家长对家庭财产具有绝对决定权的制度下,西夏妇女也具有一些相对的经济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权
《天盛律令》规定:
诸人一户死绝,人根已断,所属牲畜、谷物、财室、屋舍、地产等,死者之妻子及户下住女、姊妹及已嫁来或未嫁来之媳妇等,可使妻子敛集蓄谷、室物,门下住女等依律令应得嫁妆时当予,其余蓄谷、室物妻子不许妄用,与别房人根所近者共同监收。其妇人改嫁或死亡时,所遗室物二分之一依前律令给门下住女、姊妹置嫁妆;另一份当予门户不同、畜物不共之祖父母、父母、伯叔、姨、兄弟、侄、孙所遗人根近者。若有女出嫁者,则门下住女应取一份之外,门户不同节亲应得一份,(所剩)三分之一为已嫁女得。无祖父母、父母、伯叔、姨、子、侄、孙等,则所有蓄谷、室物当由未嫁之门下住女及已订亲而未成婚者取。若无门下住女,则已出嫁女当取。其亦无,则蓄粮,室物由同姓五服中所近人取。分取畜物者当共同安葬死绝人。其亦无,然后当由官取。[15]
这条律文,详细地反映了西夏的家庭财产继承制度,主要是依据血缘身份关系来确定财产继承的顺序,其顺序为妻子、子女、姊妹、兄弟、祖父母、父母、伯叔、姨、兄弟、孙等、出嫁女、其他五服内亲属、国家没收充公。西夏法律的规定表明,西夏妇女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继承权。实际上对西夏妇女的继承权也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它告诉人们:寡妇无继承权但有一定的支配权,亡夫房、地、蓄物除一部分用作门下子女嫁娶之费处,其余财产改嫁后留归同姓亲属;其死亡或改嫁(另过),根本没有财产继承权;门下住女(包括未嫁、已嫁女、姊妹和未嫁来、已嫁来媳)有相应的继承权。
同时在敦煌、吐鲁番发现的遗产分配文书《僧崇恩折产遗嘱》、《尼灵惠遗书》、《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就是按遗嘱分配遗产的体现。从中可以了解到妇女有继承财产的权利。[16]
在《僧崇恩折产遗嘱》(P.3410)中,值得引人注意的是僧崇恩在其遗嘱中对其养女继承权的确认:“娲柴小女,在乳哺来作女养育,不曾违逆远心,今出嫡事人,已经数载。老僧买得小女子一口,待老师终毕,一任与娲柴驱使,莫令为贱。崇。”
《尼灵惠唯书》(5.2199》 ,“咸通六年十月廿三日,尼灵慧忽染疾病, 日日渐加,恐身无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折。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甦之言。灵慧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姪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慧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已后更不许诸亲恡(缺字),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灵惠与崇恩一样,也是出家之人。从其遗书中可知,尼灵惠只是一个平常的尼姑,并没有很多的财产,“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姪女潘娘,更无房资”。潘娘得到灵惠赠婢的条件则是:“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也就是请姪女潘娘代办丧葬事宜。
如果说上引两件遗书表明了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即出家僧尼没有子嗣采取遗嘱分配方式,那么《癸酉年(853年)杨将头遗物分配凭据》(S.4577)则为我们考察普通百姓家庭的遗嘱分配形式提供了原始的资料:
癸酉年十月五日申时,杨将头遗留。
与小妻富子伯师一口,又镜架,柜子。又舍一院。妻仙子大锅壹口,定千与驴一头,白子一,玉腰带两条。定女一斗锅子一口。定胜子一,又柜壹口。
从这份遗嘱可得知,遗嘱开始前直接写明了立遗嘱的时间及立遗嘱人,从中也可看出这是杨将头在死亡前所立的遗嘱。在这里,杨将头通过遗嘱形式对其财产一一作了分配。他将自己的所有财产分配给小妻富子,妻子仙子及儿子定千、定女、定胜等人。这份遗嘱也反映出杨将头的家庭结构为一夫多妻,他的妻子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产,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权
寡妇或其改嫁时,没有财产所有权,这从上述“户绝资产”条中可知。另外,《为婚门》中有关寡妇改嫁的条款中记载:“诸妇人以至夫主家下,丈夫亡故者,小大孤父不许监管,若监管时徒二年,寡妇行三年孝礼期满,有公婆则不许随意出。若公婆情愿放,有意赎出者,则有无子女一律当听赎出。无公婆,则愿住即住,愿往乐处即住,夫主之畜物勿取。若公婆孤父等寡妇欲往不会住及欲往乐处不放,妇人自意取畜物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杖十三杖。”[17]
还有从其他的条款中,均可得知律令中未提及寡妇出门可带东西的规定。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寡妇有财产所有权。如:从已经公布的西夏户籍文书来看,西夏的户主以男性为主,但也不乏女户主。成为女户主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要有男性子女。如编号为6342号的户籍文书[18]中记载:
一户平尚氏阿明二口(2)
女一
大一阿明
男小一子寿长有
一户寡妇杨氏福有宝四口(5)
女二
大一福有宝
小一女兄弟宝
男二小
小二子美子盛 犬乐
一户寡妇浑氏宝乐三口(13)
女一
大一宝乐
男二
小二子塔后宝 羌额宝
第2户、第5户、第13户都是一成年女子无丈夫带有孩子的单亲家庭,这3户占28户家庭的近11%,其中2户明确指出女户主是寡妇。这些妇女分别带有一个、两个或三个孩子。这3户家庭中都有男孩。不算绝户,这样就可以自然地占有属于自家占有的财物。
除《天盛律令》外,其他文献也有关于寡妇拥有财产的记述,如内蒙古出土的西夏文卖地文契,记述寡妇耶和氏宝引为给女儿置办嫁妆而一次出卖二十二亩(约合宋制九亩)“蓄养牲口之闲置地”,[19]耶和氏宝引就是典型的小土地占有者。具体如下:
西夏天盛二十二年(1170年)卖地文契
天盛庚寅二十二年立文契人寡妇耶和氏宝引等,今有自用蓄养牲口之闲置地一片,连同陋屋茅舍三件,树两株(……为女千出嫁,)情愿让与耶和女人,圆满议定地价为全齿骆驼二,双峰骆驼一,代步骆驼一,共四匹。此后他人不得过问此地,若有过问者(耶和)宝引等是问。若我等翻悔,当依法领罪,有不服者告官罚麦三十斛,决不食言(?)。地界在院堂间共二十二亩,北接耶和回鹘茂,东南邻耶和写,西界梁嵬名山。(www.xing528.com)
立文契人 耶和氏宝引
共商约者 子没罗哥章
共商约者 □没罗口鞭
中人耶和茂(花押) 梁狗人(花押)……
但是妇女直接参加订立契约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天盛律令》规定:“同居饮食中家长父母、兄弟不知,子、女、媳、孙、兄弟擅自借贷官私蓄、谷、钱、物有利息时,不应做时而做,使毁散无有时,家长同意负担则当还,不同意则可不还。借债者自当负担。其人不能,则同去借者、执主者当负担。其人亦不能办,则取者到还债者处以工抵。同去借债者,执主者已食拿时,则当入出工抵债中,未分食则勿入以工抵债中。其中各已用、分者,家长未知,亦当不助还债。若违律时,与不还他人债相同判断。”[20]法律严格禁止子、女、媳、孙、兄弟在家长、兄弟不知时擅自借贷,也即这里的“子、女、媳、孙、兄弟”不构成合法的立约当事人的身份。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身份资格构成了契约成立的最关键要素。
如陈炳应《西夏文物研究》一书中载《天盛廿二年卖地文契》是一个寡妇耶六氏栗霜将自己拥有的一块豢养牲畜的零散地二十二亩卖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契约,在见证一栏的签字画押人的记载:“立文约人耶口六氏栗霜(画押),同典人子没啰果张(画押),同典人没啰烈则(画押),知见人耶口六嵬玉(画押),梁屈千(画押),口乙嵬(画押),没啰西铁(画押)。出纳税(画押)。八口。”[21]这份卖地文契中的立约人是一个寡妇,也是一位母亲,但她无权独立作为立约人而进行签字画押,必须是母同子共为一方当事人,同时还需要有多个知见人(或亲族或长辈或有信誉者)参加,以示公正合法,只有如此,这份契约才能成立并生效。又如上文《西夏天盛二十二年(1170年)卖地文契》,立约人除寡妇本人以外,尚有二子附属,所延请人中多至四名。
未嫁女对嫁妆有支配权。《天盛律令》规定:“诸人为婚迎媳,女言‘我未得嫁妆’,一年期间可告。女有父母,则前婚价所取当如数予之,女父母无力,则当以前所取价二分之一为婚价,另一份为嫁妆而予之。其中无力则不须予嫁妆,不情愿者,不许强令按价给屋舍、地畴、使军、奴仆等。”[22]以此知,不但女子对嫁妆有支配权,而且亦对婚价有使用权。《圣立义海研究》“父母爱子名义”中“女十五,母教家务,令学妇礼。逾十五,为说人家,备办衣鞋屋舍,操办不停”[23],当与此所指相同。汉族婚姻中女儿有获得一定数量嫁妆的权利,但绝没有父母还要为其盖房架屋的可能。西夏妇女地位较高此亦为一证。另外,对女子的嫁妆有详细的规定,婚价不同,嫁妆多少就不一样,不许滥超其数。[24]从以上条律可知,西夏妇女的财产所有权是限制性的,必须以夫家为载体,否则,她们所拥有的权利无实际意义。
三、赋税权
《天盛律令》规定:“媒人弃妻价不纳税。”[25](此条内容已佚失,条目据克恰诺夫俄译总目补)由此条目可推知媒人、离婚妇女以及妇女在婚姻中所得经济利益,过去是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新的法令则予以免除,免征媒人、离婚与妇女价值税。
西夏农业税有按耕地面积纳税的制度,还有以家庭人口纳税的事实。黑水城4991号文书就是一份人口纳税账。如:
……
迁溜梁肃寂勾管五十九户全户及三十
九人单身男女大与小总计
二百二十一人之□税粮食
五十六石四斗数
男一百十三人谷二十九石一斗
大八十一人谷二十四石三斗
小三十二人谷四石八斗
女一百八人谷二十七[石三]斗
大七十四人谷二十二石二斗
小三十四人谷五石[一]斗
五十九户全户男女大小一百八十二
人谷四十[四石七]斗
[男大小八十七人谷二]十一石[三]斗
……
三十九人单身皆大谷十一石七斗
男二十六人谷七石八斗
女十三人谷石四斗
一户梁吉祥势三口七斗五升
男一大吉祥势三斗
女二四斗五升
一大麻则氏老房宝三斗
一小女吉祥势一斗五升……[26]
有一个农迁溜按人口纳税的账目其中不分男女,每个大人纳税三斗粮食,表明西夏的平民妇女虽然在社会和家庭中都处于较低的地位,但在缴纳赋税方面却与男子同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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