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妇女的结婚年龄大多在十二至二十一岁之间,辽圣宗仁德皇后萧氏即齐天后,“年十二,美而才,选入掖庭”[1]。《陈□妻曹氏墓志(甲)》(咸雍六年)载:“(曹氏)二十有一岁而归于陈公。”[2]辽代妇女婚姻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也是辽代婚姻的特点。通过对辽代妇女婚姻的研究,发现其主要有三个特点:门当户对,民族融合,在辽代中后期离婚和再嫁自由转向保守。
一、门当户对
辽代王族惟与后族通婚体现了门当户对的特点。契丹族本没有姓氏,而是用所居地名作为称呼,婚嫁不论远近,“至阿保机变家为国之后,始以王族号为‘横帐’,仍以所居之地名曰世里著姓。世里者,上京东二百里地名也。今有世里没里,以汉语译之,谓之耶律氏。复赐后族姓萧氏”[3]。从此,契丹族有了真正的姓氏,终辽一代,契丹族也只有耶律和萧两姓。
辽代的皇族表[4]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耶律姓都是皇族,辽代的皇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范围。如辽初的二院皇族到圣宗时期已基本退出了皇族的范围。同样,并不是所有的萧姓都是后族,辽代的后族也随着历史的进程而演变。
辽代的后族,即有世预皇后资格的家族。“契丹外戚,其先曰二审密氏:曰拔里,曰乙室己。至辽太祖,娶述律氏。述律,本回鹘糯思之后。大同元年,太宗自汴将还,留外戚小汉为汴州节度使,赐姓名萧翰,以从中国之俗。由是拔里、乙室己、述律三族皆为萧姓。拔里两房,曰大父、少父;乙室己两房,曰大翁、小翁;世宗以舅氏塔列葛为国舅别部。三族世预北府宰相之选……圣宗合拔里、乙室已二国舅帐为一,与别部为二。此辽外戚之始末也”[5]。
在辽代,“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体现出皇族和后族门当户对的婚姻关系。通过《辽史》和《契丹国志》的《后妃传》的记载看,辽代的皇后除了辽世宗的皇后甄氏是后唐宫人以外,其他皇后都出自后族萧氏。太祖皇后述律平其先回鹘人糯思,太祖朝赐姓萧氏;太宗两位皇后,第一位皇后萧温是太祖皇后述律平的弟弟萧室鲁之女,第二位皇后萧氏是辽兴军节度使萧延思之女;世宗的第一位皇后甄氏是后唐宫人,第二位皇后萧撒葛只是太祖皇后述律平的弟弟阿古只之女;穆宗皇后萧氏是内供奉翰林承旨萧知璠之女;景宗皇后萧绰是北府宰相萧思温之女;圣宗三后,第一位皇后萧氏出身不详,第二位皇后萧菩萨哥是景宗皇后萧绰的弟弟隗因之女,第三位皇后萧耨斤是辽太祖皇后述律平的弟弟阿古只五世孙;兴宗两后,第一位皇后萧三姐是驸马都尉匹里之女,第二位皇后萧挞里是圣宗皇后萧耨斤的弟弟孝穆之长女;道宗两后,第一位皇后萧观音是圣宗皇后萧耨斤的弟弟枢密使萧惠之女,第二位皇后萧坦思是驸马都尉萧霞抹之妹;天祚皇后萧夺里懒是宰相萧继先五世孙。所以,大多数皇后都出身于后族名门之秀。通过《辽史·公主表》中的记载,发现辽代皇后所生的公主,所嫁驸马皆为后族萧姓子弟,进一步体现了王族与后族通婚的固定性。辽圣宗在开泰八年(1019年)十月,“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6]。此时,横帐三房即是辽代皇族的核心,辽圣宗规定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说明辽代皇族婚姻门当户对的特点在圣宗时期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辽代,士大夫阶层的婚姻也体现着门当户对的特点。世家大族韩知古家族,随着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升,家族成员的娶嫁大多以后族萧氏为主,韩匡嗣之妻为萧氏,其一女嫁给景宗皇后萧绰的弟弟萧猥恩(萧道宁),即后来圣宗皇后萧菩萨哥的父母亲;另一女嫁给太祖皇后述律平的弟弟室鲁的后代萧罕。韩匡美三娶均为萧氏,韩德威的前后夫人皆为萧氏,韩元佐先娶枢密使萧孝穆女,后娶北宰相萧善宁女。韩瑜始娶和继室均为萧氏。大安九年《张匡正墓志》记载,张匡正“娶于本郡江夏郡黄氏,而生五男三女:长男小字小哥,次伴叔,皆不幸早逝。次文纪,娶长沙郡秦氏,充州衙孔目院前行。次文震,娶太原郡王氏。次文藻,娶武威郡贾氏。长女适在州彭城郡刘文保,次适河内郡常文翰,次适武定军陇西郡李奇,皆豪族富戚,为之枝叶,蔚蔚然根本之所资助也”[7],道出了辽代婚姻中门当户对的实质和目的。
二、民族通婚
(一)辽太祖时期拉开了民族间通婚的序幕
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在建国前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攻略活动,唐天复二年(902年),耶律阿保机“以兵四十万伐河东代北(今山西北部),攻下九郡,获生口九万五千”[8]。唐天佑二年(905年),耶律阿保机进兵击刘仁恭,“拔数州,尽徙其民以归”[9]。在耶律阿保机称帝之后,随着军事力量的增强,对外扩张的数量和规模更趋扩大。耶律阿保机称帝的第九年(915年),曾有“幽州(今北京)军校齐行本举其族及其部曲男女三千人请降”[10]。神册四年(919年),“修辽阳故城,以汉民、渤海户实之”[11]。神册六年(921年),辽太祖“分兵略檀(今北京密云)、顺(今北京顺义)、安远、三河、良乡、望都、潞、满城、遂城等十余城,俘其民徙内地。……诏徙檀、顺民于东平、沈州”[12]。天赞元年(922年)四月,“攻蓟州(今天津蓟县)”;十一月,“命皇子尧骨(太宗耶律德光)为天下兵马大元帅,略地蓟”[13]。天赞二年(923年)闰四月,“庚辰,尧骨抵镇州。壬午,拔曲阳。丙戌,下北平”[14]。天赞三年(924年)正月,“遣兵略地燕南”,五月“徙蓟州民实辽州地”[15]。战争使得其他民族的人民进入辽境,为了增加人口,政府实施一系列的婚姻政策,互为婚配,自此,拉开了各民族间通婚的序幕。
随着辽对中原及东北地区的扩张和兼并,大量的汉族人或被俘,或流亡,或归降,涌入辽境。在对待这些汉人问题上,辽太祖在建国之前就采纳了谋臣韩延徽的建议,依照汉族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16]。说明在辽建立之初,为汉人“定配偶”,只在汉族内部进行。
辽政府在对待奚族的问题上,因奚族与契丹同出于东部鲜卑宇文部,历史上称他们“异种同类”,所以耶律阿保机以武力和招抚并用的手段兼并了奚族。由于奚族与契丹族患难与共的兄弟关系,辽太祖对奚王之众采取“抚其帐部,拟于国族”的民族政策。[17]《辽史》中认为,这是辽太祖有帝王之度的表现之一。将奚王之众,与契丹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同列为四大部族,奚王府由奚人担任大王,并允许奚族“有五王族,世与辽人为婚,因附姓述律氏中”[18]。辽圣宗十女十哥(白氏生)就嫁给奚王萧高九,这种对奚族的特殊政策,使奚族享有与后族同样的待遇。所以辽在建国初期,境内的汉人只和汉人进行通婚,辽代民族间通婚只限于契丹和奚族之间,但是已经拉开了各民族通婚的序幕。
(二)辽太宗时规定契丹授汉官者可与汉人通婚(www.xing528.com)
辽太宗会同元年(938年)十一月,后晋石敬瑭将燕云十六州割让于辽,遣使“以幽、蓟、瀛、莫、涿、檀、顺、妫、儒、新、武、云、应、朔、寰、蔚十六州并图籍来献”[19]。随着辽政府取得对燕云十六州的统治权后,所授汉官人数增加,遂于会同三年(940年)十二月,“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20]。说明在辽建立政权后不久,已经开始了契丹族和汉族的通婚,但是只允许授汉官的契丹官员才可以与汉人通婚。
(三)辽兴宗时期允许四姓通婚
辽建国后,除奚族“世与辽人为婚”以外,契丹族与渤海族间也开始在统治阶级上层之间进行通婚,东丹王耶律倍妃大氏,景宗有一渤海妃,圣宗一妃大氏,所生的公主又嫁给了渤海人大力秋。契丹族和汉族之间的婚姻除了辽太宗诏“契丹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外,辽景宗四女淑哥(渤海妃生)嫁给汉人卢俊,辽圣宗九女八哥(白氏生)和十一女擘失(白氏生)分别嫁给世家大族河间刘氏的刘三嘏和刘四端兄弟,说明契丹族和汉族之间的通婚也开始在统治阶级上层之间进行。因此,辽代除了契丹族和奚族之间在辽建国后就进行广泛的民族通婚外,契丹族和渤海族、契丹族和汉族之间的通婚只在统治阶级上层之间进行,辽代各民族之间广泛的通婚就更谈不上了。各民族之间互不通婚的现象在辽代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据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记载:“契丹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有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衣服饮食言语,各从其俗。凡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所谓“四姓”,专指契丹、奚、汉、渤海四族,也泛指辽朝境内的各民族。韩绍芳,兴宗朝谋臣,重熙间参知政事,加兼侍中。[21]说明直到辽兴宗时期,政府才允许和鼓励四姓通婚,这一政策加速了民族间的融合。
三、离婚再嫁从自由趋向保守
辽建立于唐朝灭亡后不久,北宋政权建立后与辽形成南北对峙,研究辽代妇女的离婚再嫁和贞节观问题,我们先看看唐代和宋代妇女的离婚和再嫁及贞节观。朱熹认为“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22]。陈东原也认为唐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淡薄。“贞节观念,唐时尚不甚注重,故公主再嫁者达二十三人,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三嫁者四人,高宗女一,中宗女一,元宗女一,肃宗女一(俱详《新唐书·公主传》)。公主再嫁,还可以说是挟其势位,不足为怪。韩愈的女儿,先适李氏,后嫁樊宗懿,足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至于杨志坚妻之请离,则更表示社会有离婚改嫁的习俗了”[23]。宋代社会对妇女离婚再嫁的态度,陈东原认为:“贞节观念虽经程朱的奖劝而加重,当时社会影响尚小。社会风俗总是旧势力的原子战胜,所以实际上宋代的离婚再嫁尚觉容易。程子家有再嫁的妇人,何况其他。”[24]
在辽代前期,社会对妇女的离婚再嫁是普遍认可的,政府也没有对妇女的离婚和再嫁做出限制,《辽史·公主表》记载的第一个离婚和再嫁的公主是辽景宗第四女淑哥,“乾亨二年下嫁卢俊。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萧神奴”[25]。所以在辽代中前期,妇女可以自己提出离婚和再嫁,这是辽代妇女在婚姻上自由的体现。
辽代中期,辽圣宗对命妇寡居给予奖励和对命妇再嫁进行禁止。统和元年(983年)四月,“诏赐物命妇寡居者”。辽圣宗后又在开泰六年(1017年)四月“禁命妇再蘸”。命妇,《通典·职官典注》载:“皇帝妃嫔及太子良娣以下为内命妇;公主及王妃以下为外命妇。”[26]辽代的命妇之制也分为内命妇和外命妇。内命妇之制始于太祖朝,基本仿效唐制,妃嫔有贵妃、惠妃、德妃、元妃、文妃、丽仪、淑仪、昭仪、顺仪、芳仪、和仪等封号,女官有尚寝、尚服、尚功、尚仪等职位。外命妇制度也始于太祖朝。太祖即位第五年,皇弟刺葛、迭刺、寅底石、安端等欲谋反,安端的妻子粘睦姑知道后告密于太祖,使这次谋反没有造成伤害。事后,太祖封粘睦姑为晋国夫人。[27]唐代的外命妇之制,封赠公主以下至五品以上高官母、妻及本人有特殊功业或地位者。所以,这可以看作是太祖仿唐制,将告密有功的粘睦姑封为晋国夫人。辽代的外命妇之制在太宗朝得到完善,与唐制几乎完全相同,有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及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一类的封号。
辽圣宗虽然颁布了“禁命妇再蘸”,但是辽代皇族公主离婚和再嫁依然频繁发生,圣宗次女岩母堇,离过三次婚,结四次婚,每次离婚基本上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谐,公主开始“下嫁萧啜不,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覩,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萧惠”[28]。圣宗八女长寿,“封临海郡主,进封公主。下嫁大力秋。驸马都尉大力秋坐大延琳事伏诛,改适萧慥古”[29]。后来的辽兴宗长女跋芹,“封魏国公主,重熙末,徙封晋国,加长公主。下嫁萧撒八。与驸马都尉萧撒八不谐,离之。清宁初,改适萧阿速。以妇道不修,徙中京,又嫁萧窝匿”[30]。到辽朝后期,道宗三女特里,“封越国公主,乾统初,进封秦晋国大长公主。徙封梁宋国大长公主。下嫁萧酬斡。大康八年,以驸马都尉萧酬斡得罪,离之。大安初,改适萧特末”[31]。辽代皇族中的公主,在辽圣宗颁布“禁命妇再蘸”后,离婚和再嫁之风依然盛行,是辽代社会妇女在婚姻上比较自由的表现。
辽圣宗颁布的“禁命妇再蘸”,只是禁止命妇再嫁,并没有禁止其他妇女再嫁。即便是命妇,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宋人文惟简在《虏廷事实》记载:“虏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32]辽圣宗在秦晋国妃萧氏的丈夫耶律隆庆去世后,逼耶律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娶其继母,但耶律宗政“辞以违卜,不即奉诏”[33]。秦晋国妃后嫁刘二玄。[34]在辽天祚帝天庆二年《马直温妻张馆墓志铭》中记载,张馆的妹妹“先适閤门祇候左班殿直韩秉信,早逝”,后“再适守卫尉少卿”[35]。说明辽代妇女的离婚或再嫁还是相对自由的。
辽圣宗颁布的“禁命妇再蘸”,虽然没有能够完全禁止命妇的再嫁,但是对辽代中后期妇女的婚姻观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后的妇女在丈夫死后,有的秉着“夫妇之道,如阴阳表里。无阳则阴不能立,无表则里无所附”的理念直接追随而去。《辽史·列女传》所记的耶律术者妻萧氏和耶律中妻萧氏即是其中的代表。耶律术者妻萧氏在丈夫死后“自刃而卒”。耶律中妻萧氏,在丈夫以死报国后,“挼兰(即耶律中妻)悲戚不形于外,人怪之。俄跃马突出,至中死所自杀”[36]。有的自愿守节,如耶律弘世妻秦越国妃,“大安三年秋七月,王(耶律弘世)薨,归附于庆陵之善地。妃既违偕老,以哀恳闻上,请庐于王之窆所,是其愿也”[37]。当时的道宗皇帝对她的这种行为也是肯定的。萧德恭妻耶律氏在丈夫死后“坚持素节”,终未再嫁,于乾统十年五月十八日薨,“享年六十有九”[38]。有的由于对丈夫的死哀伤过度,导致寝疾,也相继去世。辽圣宗太平七年耶律遂正薨,夫人曰:“生则异室,死则同穴。存则与子偕老,没则携手同归。”并且于当年七月二十一日薨。[39]可见,辽代中后期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大多都遵守妇道,矢志守节。
纵观辽代妇女的婚姻,门当户对是辽代婚姻不变的准则;各民族之间通婚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民族融合的特点;在辽代中前期,妇女离婚和再嫁的频繁发生,是辽代妇女在婚姻上自由的表现。辽圣宗颁布“禁命妇再蘸”后,虽然并没有能够完全禁止命妇的再嫁,但是对辽代中后期妇女的贞节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辽代妇女的婚姻观从离婚和再嫁自由趋向保守。
辽政府对淫乱者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刑法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40]。辽穆宗应历末年,宁王只没“与宫人私通,上闻,怒,榜掠数百,刺一目而宫之,系狱,将弃市”[41],景宗即位后才得以释放。世宗和穆宗是堂兄弟,只没是世宗皇帝的儿子,他和宫女私通的后果就是被拷打了数百下,刺瞎一目后又处以宫刑,对于皇族的人淫乱的处罚尚且如此严厉,可以想见,对于平民百姓淫乱的处罚肯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辽圣宗时,“有讼宰相刘慎行与子妇姚氏私者,有司出其罪”[42]。辽代对淫乱的严惩,体现了辽政府对合法婚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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